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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叶斌:虚开发票罪的几个关键风险点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开篇:一位当事人的“项目冲账”故事

在杭州这几年,我接触过不少涉税刑事案件,其中有些一开始看起来只是企业的“财务操作”,最后却演变成了刑事案件。记得几个月前,一位来自外省某市的当事人家属找到我,说亲属因为“项目冲账”签了虚假的劳务分包合同,还开了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明白为什么会被刑拘。

这种困惑很常见。在企业日常运作中,有人会用虚假合同和发票来增加成本、平账,认为只是税务上的问题。但事实是,一旦涉及金额巨大且无真实业务支撑,法律会将它归入虚开发票罪的范围,而不仅仅是行政违规。

虚开发票罪未必有“税务稽查前置”

很多人有个惯性思维:涉税案件必须税务稽查先行,税务部门查出问题后才会移送公安机关。但根据我的执业经验和法律规定,虚开发票罪立案并没有这样的“前置程序”。如果企业或个人的虚开行为被其它途径发现,比如合作方报警、银行流水异常等,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这意味着,抱着“税务部门没查就安全”的侥幸心理是非常危险的。虚开发票涉嫌刑事犯罪的标准,是看发票金额和非法获利情况,以及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和税务部门是否发现并无直接关联。

退赃能减轻处罚但不能“脱罪”

我遇到过不少案件,当事人在侦查期间或者开庭前,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希望借此摆脱刑事责任。确实,退赃是法律认可的从轻处罚情节之一。但它只能影响量刑结果,不能改变犯罪定性。

换句话说,即使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法院依然会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定罪。例如在外省某市的那位当事人的案件中,其主动退还全部非法获利,法院在量刑上有所考虑,但仍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涉税案件中,有人会主张构成单位犯罪,认为以公司名义开票就是公司的行为,可以分散个人责任。但刑法上的单位犯罪有严格的认定条件:需要证明公司决策层同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且犯罪意图和实施都是单位的决策结果。

如果只是实际控制人或直接执行人个人安排虚开,违法所得归个人,这种通常会按个人犯罪处理。单位犯罪的辩护并不是随口就能成立的,需要有事实和证据支撑。

从行政违规到刑事犯罪的临界点

很多企业会混淆税务筹划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一般的税务违规,通过补缴税款、罚款可以解决。但虚开发票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金额巨大、非法获利丰厚,就超出了行政违法的范围,直接进入刑事领域。

办过的案件告诉我,一旦走到刑事程序,难度和后果都要远大于税务处罚。所以提前做好真实业务支撑,规范合同和发票开具流程,才是预防涉税刑事风险的根本办法。

说到底,虚开发票罪的风险不仅在于法律条文里的量刑,还在于很多企业、个人对它的认识误区。弄清楚边界,及时规避风险,是我作为刑事律师反复提醒的重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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