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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当“利害关系”成为拒绝律师辩护的理由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如果连你自己请的律师,法庭都能不让他为你辩护,你会不会感到绝望?这不是假设,而是现实中可能发生的困境。最近,外地某法院在处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就以律师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排除了当事人委托的辩护人资格。这个理由听起来冠冕堂皇,实则经不起推敲,背后是对当事人辩护权的严重侵蚀。作为执业十八年的刑辩律师,我想和大家聊聊,这所谓的“利害关系”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个被曲解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确实有条文提到,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宜担任辩护人。但关键在于,怎么理解这个“利害关系”?核心目的很明确:是防止辩护人因为自己的私心杂念,反过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比如,如果律师私下收了对方的好处,那他怎么可能真心为当事人辩护?法律防范的是这种“背叛”。

但绝不是说,律师因为想赢下案子、维护职业声誉,就成了法律要排除的对象。这完全混淆了概念。举个例子,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案件结果的利害关系是最直接的吧?妻子为丈夫辩护,父亲为儿子辩护,法律不仅允许,还认为他们能更尽全力。这恰恰说明,立法本意是包容那些能促使辩护人更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警惕和禁止的,是那些会让辩护人牺牲当事人利益的不当关联。

舍本逐末的资格审查

把律师正常履职带来的职业期待,扩大解释为禁止辩护的“利害关系”,这在逻辑和实践中都站不住脚。法庭上,律师是什么角色?他是一个说服者,提出观点和证据,试图说服法官采纳。但他不是决策者,定罪量刑的权力牢牢掌握在法院手里。一个律师,就算他再想赢,再在乎这个案子的结果对他的职业影响,他也无法左右判决。

法官采纳辩护意见的唯一标准,应该是这个意见本身是否于法有据、于理相通。意见有道理,哪怕辩护人是当事人的亲兄弟,也该采纳;意见没道理,就算辩护人跟当事人素不相识,也不能采信。如果因为一个模糊的“利害关系”就剥夺了律师的辩护资格,等于还没开庭,就先否决了当事人一方的声音。这是本末倒置,忽略了法庭审理的核心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而不是预先审查辩护人的“动机”。

当事人的权利,该如何守住?

说回那个被排除的案例。李律师手续齐全、委托合法,他勤勉工作只会对当事人更有利,何来“损害”之说?司法机关对于辩护人资格的审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更不能让“利害关系”变成一个想用就用、可以装下任何理由的“口袋”。

这对当事人和家属有什么启示呢?首先,在委托律师时,当然要选择专业、尽责的律师,但不必过度担心律师因为想“赢”而产生的职业关切,这恰恰是他会全力以赴的动力。其次,如果真遇到办案机关以各种模糊理由,试图拒绝或拖延你委托的律师介入,一定要意识到,这可能是对你诉讼权利的侵犯。辩护权是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底线。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也会依法为维护自己的执业权利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据理力争。

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让人权保障落到实处。如果连依法委托的律师都能被轻易排除在外,这道防线就可能出现缺口。我们都应该警惕,任何对辩护权的限缩,都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且目的是为了保障更重要的法益时,才能谨慎为之。归根结底,法律要禁止的,永远是那些可能伤害你的东西,而不是那些拼尽全力保护你的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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