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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区分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那天,我在律所刚结束一个会见,助理递来一摞案卷,上面贴着“儿童拐卖”几个字。这类案子在杭州不算多,但一旦发生,社会反应极为强烈。很多朋友关心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生活困难时,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会不会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关键点不在“送养”,而在是否非法获利

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非常严厉,包括数额与刑期的明确范围,甚至涉及没收财产、死刑等。严厉打击的背后,是保护家庭、保护弱势群体的现实需要。

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种情况:父母因为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交由他人抚养。这类行为的性质,并不能仅凭“送养”来判断,而是要看有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父母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是无非法获利目的,而是正常的民间送养,则不构成该罪。这里的“非法获利目的”,是区分两类行为的关键。

司法认定的几个典型情形

我遇到过类似案件,其中警方的初步认定,都要结合行为人的动机和收取的财物情况进行分析。常见的认定出卖行为的情形包括:

  • 将生育视作赚钱的手段,孩子出生后立即出售。

  • 不考虑或明知道对方没有抚养意图,只是为了收钱送人。

  • 收取明显超过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

  • 其他能够体现获利意图的送养行为。

这些情形下,往往会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如果送养原因是生活困难或缺乏抚养能力,且对收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意愿有充分考虑,只收取合理营养费、感谢费,一般会认定为民间正常的送养。

判断的核心:综合背景与财物性质

在辨别中,不能单纯从收取的数额来判断是否存在非法获利。要综合分析送养的原因、双方经济状况、收养人的条件,以及收取财物的性质和用途。

比如,有的家庭确实经济困难,收取的费用只是为了弥补孩子送走前后的营养开支,这种情况属于合理。但如果收取的财物与养育无关,数额又远超正常范围,结合其他行为往往会形成非法获利的判断。

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就是从案卷和证据中去还原行为人的真实动机,解释财物的性质,争取让法官看到这是合理的民间送养,而不是出卖子女。

说到底,法律区分的不是“送养”与否,而是背后的意图。生活中的送养行为,若出于真心为孩子寻找更好生活的考虑,并且不追求不当利益,就不应落入刑法的严厉惩治范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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