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很多人分不清这两个罪
记得几个月前,一个外省的公司老板来杭州找我,说兄弟被抓,罪名是合同诈骗罪。但他们私下找的“法律朋友”却说这应该是诈骗罪,两个罪差别大,到底该怎么认定呢?
这类问题,我在执业十八年来不止一次遇到过。表面看,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只差两个字”,但在刑法体系里,它们的保护法益不同,量刑标准也不同。定性错误,不仅影响量刑,还可能让案件走向完全不同的结局。
今天,我就结合之前的真实案例,聊聊司法实务中区分这两个罪的几个关键维度。
法益保护不同,决定罪名适用范围
法律设置罪名,最根本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也就是社会认可的重要利益。诈骗罪重点保护的是公私财产,而合同诈骗罪除了财产,还主要保护市场交易经济秩序。
打个比方,诈骗罪更像是保护个人钱包的安全;合同诈骗罪则是保护整个市场的正常交易环境。如果合同本身不是市场交易性质,比如亲属间的借款合同、赠与合同、行政补偿协议,这些合同就算被利用去骗钱,也不会触发合同诈骗罪的评价,而只能去看诈骗罪是否成立。
曾帮过一位做工程的朋友,他签的是正规的工程承揽合同,对方也是有营业资质的公司,这种合同就属于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范畴。如果合同是假冒身份骗来的,完全没有真实履行基础,合同只是幌子,那就很可能转向诈骗罪。
所以第一步,就是判断涉案合同是否属于市场交易经济秩序法益范围,这是合同诈骗罪适用的入口。
合同利用还是合同掩盖——因果关系是核心
第二个关键,是看行为人是不是“利用”合同去骗钱。所谓合同利用,就是被害人正是因为相信合同约定才给钱或交货。相反,如果合同只是用来掩盖诈骗行为,骗钱的原因跟合同本身没太大关系,那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我印象很深的是两类情况:第一类是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骗取定金、保证金等合同约定的款项;第二类则是借合同签订之名,在履行之外编造其他理由骗钱,比如说要“打点费”、买礼品,这往往会被排除在合同诈骗之外。
因果链条的重要性在于,它帮我们锁定合同在诈骗行为中的地位。如果合同是诈骗的核心工具,那就是合同诈骗罪;如果合同只是包装,那就应适用诈骗罪。这也是很多案件中双方争执最激烈的地方。
特别法条优先,未达合同诈骗罪数额时不能反向套用诈骗罪
这一点,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不太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金额通常比诈骗罪高,这是立法者刻意设置的门槛。有的案件虽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类型,但数额没达到标准,就应认定为无罪,而不能再去“兜底”用诈骗罪定罪。
这是因为刑法里有个“特别法优先”原则——合同诈骗罪是专门针对利用合同的诈骗行为的特别规定,诈骗罪是一般规定。当行为符合特别规定时,就排斥适用一般规定。如果反过来套用,就相当于绕过了立法门槛,这会违反罪刑法定的要求。
我遇到过这样一个瓜果收购案,行为确实属于合同利用,但数额不够,最后依法判了无罪。当事人一度无法接受,但这是法律的逻辑——刑事处罚应当有明确的门槛,否则市场交易会被过度干扰。
结语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看似只是一个法条的不同,其实背后牵涉到法益领域、交易秩序、因果关系,以及法条竞合原则。实践中,案件往往需要逐步分析合同属性、确认合同在诈骗过程中的作用,再结合金额标准作出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不放纵犯罪,也不扩大打击。
如果当事人遇到的案件涉及这两个罪名的争议,建议尽早让律师全面审查合同、交易背景和资金流,找到最有力的定性方向。毕竟,在刑事案件里,罪名不同,意味着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