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接触到一个看似简单,却在法律上颇有争议的案件。一个当事人在集体土地上未经审批建了房子,后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行政机关罚没。房子还没真正移交接收单位,就被他自己拆了。事情发展到最后,警方竟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这个案子让我再次意识到,关于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以及“明知”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并不总是清晰。
违法建筑能不能算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既然违法,就不受法律保护。但从刑法的功能来看,这个结论并不严谨。刑法不仅保护合法所有权,还保护占有状态的稳定——不是所有违法状态都可以随意破坏。违法建筑,虽然存在行政上的不合法性,但它常常有经济价值,也有现实的使用功能。如同在盗窃案件中,公安扣押的车辆即便产权归属有争议,也受到“占有”的保护。
从实务经验看,违法建筑在未依法拆除或处置之前,依然可以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这与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一致。否则,如果人人都能擅自拆除所谓的“违建”,社会秩序会陷入混乱。
认定“明知”是关键
即便违法建筑能算犯罪对象,要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还得满足主观故意的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要明知这是别人的财物,还故意去毁坏。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知房子已经被没收,并且所有权已转移。虽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移交清单,但执行的程序并不完整:受接收的街道办并未实质接管房屋,当事人在拆除前仍一直居住其中,甚至未被驱赶。根据经验,如果没收和移交程序不规范,房屋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很难一口咬定。在这种情况下,要证明当事人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明确认知,并不容易。
房屋价值的认定不能简单化
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有一个门槛——数额较大。房屋已经被拆掉后,其价值如何认定,是另一个容易出错的地方。
在类似案件中,有的侦查机关直接参考施工合同或装修合同的金额,但这种做法并不严谨。合同金额未必对应实际投入,更无法体现市场价值。正确的方式,应该参考房屋征收的评估规则,由具备资质的机构结合地理位置、建造情况、房龄及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估。只有这样,数额的认定才有法律和事实的支撑。
我的几点实务提醒
违法建筑是否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不能从字面上的“违法”二字武断认定,要考虑财产属性和社会秩序保障功能。
主观故意的认定,要结合没收及移交的程序是否完成、所有权是否实际转移,不能仅凭推测。
价值认定要有专业评估依据,避免用合同金额替代市场价值。
对于未被行政机关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个人无权代行公权力私自处置,否则可能触及刑事风险。
从我多年刑辩经验来看,这类案件的关键往往不在于“拆没拆”,而在于程序和认知的证明。如果各个环节没有严谨的证据支撑,就很难在法庭上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当事人来说,找专业律师尽早介入,往往能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问题上找到突破口。
违法建筑的问题看似是行政法领域的事,但一旦涉及刑法,判断的核心是:到底有没有毁坏“他人”的财物,以及数额认定是否经得起推敲。希望这篇文章能让读者在类似困境中多些法律上的底气。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