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找我咨询涉外刑事案件的朋友明显多了起来。有的是家人在国外涉嫌犯罪被国内立案,有的是公司在跨境业务中卷入了纠纷。每次沟通,几乎都会绕到一个核心难题上:那些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到底能不能用?该怎么用?说实话,这类案子办起来,确实比普通国内案件更费心力,证据这关就是第一道坎。
我翻看一些案卷和裁判文书时也发现,随着人员、资金跨境流动越来越频繁,利用虚拟货币、网络平台进行的犯罪也多了,证据常常散落在世界各地。法庭上,一方可能拿出了外国警方的报告,另一方则提交了未经公证的海外聊天记录。法官到底会采信谁?这里面的门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走向。
程序与实质的双重审查
我遇到过不少当事人,他们费尽周折从国外找来一些对己方有利的材料,比如一份合作方出具的说明,或者几页银行流水,满心以为能成为“王牌证据”。但往往得到的第一个反馈是:这些材料经过公证认证了吗?
法律上,对于境外证据,无论是办案机关调取的,还是当事人自己收集的,审查都遵循“双重标准”:既要看取证程序合不合法,也要看证据内容真不真实、有没有关联。你可以把它想象成过海关,既要有合法的“签证”(程序合规),携带的“物品”本身也得没问题(实质真实)。这个框架听起来清晰,但在实际操作中,天平两端的砝码,对于公权力机关和对于辩护律师来说,重量是完全不同的。
公权力取证:实质优先的务实倾向
先说办案机关从国外获取证据的情况。法律要求,原则上应该通过正式的刑事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渠道。但现实是,国际合作程序复杂、周期长,有些案件等不起。所以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先取证,后补手续”的情况。
法院在审查这类证据时,展现了一种非常务实的倾向:更看重证据的“实质”。我研究过不少判决,比如某个故意杀人案,关键证人在国外的询问笔录,形式上不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也没有签字。辩护律师对此提出了激烈质疑。但法院最终认为,这份笔录的内容能与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反映了客观事实,因此予以采信。
这意味着,对于公权力调取的境外证据,即使取证程序存在一些瑕疵,只要这个瑕疵不影响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并且能通过事后说明等方式补正,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就很大。这种“实质审查优先”的思路,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跨国犯罪追诉的现实困难,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程序合法性的刚性要求。
辩护方取证:难以跨越的程序高墙
然而,当证据是由当事人、辩护律师自己从境外取得时,面对的却是另一套严格得多的规则。法律明确规定,这类证据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再经过其外交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也就是所谓的“公证+双认证”。
这套程序就像一堵高墙。我看到过太多案例,辩护律师辛辛苦苦找到了能证明被告人工作经历、获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对物品性质进行鉴定的关键文件,仅仅因为没有走完这套繁琐的认证流程,就被法庭以“不符合形式要件”为由,直接排除在证据大门之外,连审查内容真实性的机会都没有。
这种对辩护方近乎苛刻的程序要求,与对公权力机关的宽松尺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导致在境外证据的采纳上,控辩双方的力量时常失衡。好消息是,我国已经加入了一个名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国际条约,未来可能会用更简便的“附加证明书”制度取代复杂的领事认证。但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很少见到,它的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去观察。
所以,当你的案件涉及境外证据时,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的,都需要有清晰的认识。对于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要敏锐地关注其取证渠道是否合法,程序瑕疵是否足以影响真实性;而对于自己需要收集的有利证据,则必须高度重视并提前启动公证认证程序,这是让它能够进入法庭视线的唯一“门票”。涉外刑事辩护的复杂度,往往就藏在这些细节里,需要律师既有国际视野的洞察,也有扎实的国内程序功底。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