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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真假混同”型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三维辩护思路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几个月前,我在团队会议上提到一个让我印象很深的案子,那天杭州下着小雨,一位来自外省某市的企业负责人急匆匆地找到我,说公司因出口业务被指控骗取出口退税。货是实打实地出口了,但税务部门却认为他们的单证有问题,于是案件进入了刑事程序。这类情况在近年越来越常见,也呈现出一种新的趋势——真实货物出口与虚假单证交织在一起,形成所谓的“真假混同”。

定性辩护:先弄清国家税收有没有真正损失

说实话,第一次接到这种案子时,我也一时没法完全用传统经验来判断。很多时候,办案机关会从形式审查入手:单不一致,证不匹配,就倾向认定是假报出口。但问题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在法律上是个“结果犯”——核心在于国家税收有没有遭受不可弥补的净损失。

如果上游企业已经缴纳了对应的税款,那么退税只是返还已收的税,这在法律定性上就可能更接近逃税罪或行政违规,而不是骗税。这种差别在刑罚上可能从几年到无期徒刑,是天壤之别。因此,我往往会第一时间去核查上游企业的完税证明、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力求用证据证明国家的钱袋子没有被实质掏空。

这种思路在我的实务中曾帮助当事人获得罪名变更,刑期因此大幅减轻。

定量辩护:不清不楚的部分,依法剔除

案件中另一大难点,是涉案金额的认定。在“真假混同”的情形下,你可能会看到大量单据,其中有的货物真实出口,有的只是通过“买单配票”操作合成的形式一致。公诉机关必须对每一笔指控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足的部分就要体现“疑罪从无”的原则。

记得前年我们接手一个类似案子时,货主信息中有几笔无法查实。我们的团队详细梳理资金流、货物流,发现部分交易存在合理解释:只是借用出口权办理的真实货物出口,而非虚构。最终,法院采纳了关于剔除存疑部分的辩护意见,大幅压缩了涉案数额。

我会建议辩护工作中对每一单业务独立审查,这样才能在金额认定上做到有力突破,尤其要把已经查证上游缴税的部分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主观辩护:经营目的与犯罪意图的区分

很多当事人并非为了占有退税款私用,而是为了虚增业绩、改善公司报表、融资等经营目的。在我遇到的一家杭州本地企业案中,公司为了冲击上市,通过外部渠道做了买单配票操作,退税款最终进入企业运营环节。

这类情形下,主观上的恶性明显比纯粹骗取税款低。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区分经营目的与骗税故意作出了说明,虽然它直接针对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如果能用决策记录、资金流向分析、对赌协议等证据还原企业管理层的真实意图,就可能争取改定其他罪名,或者在量刑上争取更多宽缓。

总结与建议

“真假混同”型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辩护,不能停留在宏观模式分析上,而要围绕三个维度展开:定性——国家税收损失的有无;定量——剔除存疑和已缴税部分;主观——经营目的与犯罪意图的切割。这三个方向可以相互支撑,帮助当事人找到突破口。

在杭州,我见过太多家属在法院门口焦急等待判决,那种压力是真实的。但只要辩护策略明确、有证据支撑,案件往往还有不少转机。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一旦遇到这类刑事风险,要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逐单梳理事实,才能在复杂的程序中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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