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几个月前,有位张先生带着厚厚一摞招标文件来找我,那天杭州的天刚下完雨,地面还带着潮气。他开门见山地问:“叶律师,串通投标是不是只要满足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构成犯罪?”这个问题,我听过太多遍了。
“损害利益”并非想当然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习惯性地认为,只要有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就一定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但实际上,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不仅仅是“情节严重”,还需要满足“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这个条件看似简单,实则是争议最集中的地方。
比如,当事人所在的某工程项目只有几个围标单位参与投标,其他潜在投标企业一开始就没有参与意向,那又何谈“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再如,招标人采取邀标方式,只邀请了熟悉的几家公司参与,如果中标价格、设备质量都符合行业标准,并没有出现背离市场规律的情形,那么招标人的利益是否真的受到了损害?
这些问题并非纸面分析那么直白。利益是否受损,要结合招投标背景、采购目的、市场行情、设备质量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纯依赖一个定量标准下结论。
不同立场会得出不同判断
我在办理类似案件时,经常看到立场的差异会让结论天差地别。招标人可能觉得这是为了提高效率,提前已经有购买意向;检方则可能认为这限制了竞争,损害了其他企业的机会。辩护侧则会强调,没有明显的价格虚高,没有明显的质量问题,也没有偏离正常采购过程的情形,那么就不应轻易上升到刑事层面。
举个例子,医院采购某类先进医疗设备时,价格略高于市场行情,是否就构成损害招标人利益?从辩护的角度,设备的先进性和采购目的同样需要考虑。如果采购价格与其性能和用途匹配,且符合当初设定的需求,这种情况更适合用行政或民商事手段来处理,而不是直接定罪。
司法限缩的必要性
说到底,串通投标罪中“损害利益”的认定,需要司法上的限缩。否则,立案追诉标准就会被误用成完整的构成要件,导致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机制或行政手段解决的行为被拔高到刑事层面。
我一直认为,刑法应当审慎使用。就像饥饿的情况下偷一个馒头充饥,即便法律上可能构成盗窃,社会多数人也会理解、容忍。同样道理,一个采购过程只要能实现合理的采购目的,没有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或损害他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就不应轻易套上刑事的帽子。
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理解这一点很重要:证据可以证明串通的事实,但利益是否受损,是案件辩护的核心突破口。我们在辩护中,会尽量让法官看到案件的全貌,而不是被单一标准绑架。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