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电子数据有问题,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互联网上传播大量淫秽照片、视频,并通过网络途径进行贩卖,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电子数据,后台数据缺失,无法证实行为人通过App发布的具体淫秽物品的数量,也无法区分其通过App发布淫秽物品非法获利的金额,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 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刚达追诉标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出售手机内存卡,根据购买人的要求向该卡复制拷贝视频51个,经鉴定,其中46个属淫秽物品。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刚达追诉标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 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行为人明知他人为牟利非法利益开发手机软件,该手机软件注册可以观看淫秽视频,仍予以推广并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退出个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 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不应单纯考虑数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行为人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百度网盘中建群,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淫秽视频上传至百度网盘内,后通过淘宝店铺贩卖含有大量淫秽视频的百度网盘链接。经鉴定,网盘内有74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又系初犯、偶犯,且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五、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行为人通过微信向三个朋友共计发送小视频120余段,经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小视频均系淫秽物品。行为人没有非法获利,传播范围有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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