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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次举报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近日,很多粉丝朋友向允道刑事团队咨询这个问题,大部分朋友疑惑的关键点在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如何认定,恶意透支如何认定。

为了解决粉丝朋友们的疑惑,这期文章,允道刑事团队就信用卡诈骗问题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当然,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要解释一下刑法所指的信用卡,到底是什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首先,我们来看信用卡诈骗罪在刑法上如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我们具体分析这四种行为方式具体包含哪些情况。

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关于这种情况,大家在理解上是没有难度的。举一个经典的例子,甲冒充乙并用乙的身份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使用该卡进行消费的。

第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而言,信用卡作废有以下几种情况,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

第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第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况。

关于信用卡犯罪,还有很多方面的问题,例如对ATM机使用为何定信用卡诈骗例如冒用他人支付宝、微信如何定罪冒用他人蚂蚁借呗、花呗如何定罪关于这些问题,我们会在后续的文章中继续给大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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