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巫某某为大三在校学生,在一次乘坐高铁时接触到上家,而后 巫某某告诉其朋友,最终三人决定通过上家赚点零花钱。卡主向其提供三张银行卡让其取现。巫某某前后共计取款三次,取款金额接近二万元。巫某某的行为于今年三月被警方发现,警方在位于扬州的学校中将巫某某抓获归案。
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巫某某为在校学生,允道律所刑事团队曾多次代理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丰富的经验,同时为挽救巫某某刚刚起步的人生,允道刑事团队江律师决定接手该案。
江律师认为本案巫某某具备取保的条件,其认为巫某某系在校学生,对其取保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所涉犯罪事实,主要在于巫某某取现和回款金额的查证,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
2.巫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
3.巫某某并非上游犯罪的直接实施者,犯罪既遂后取现回款行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4巫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5. 2020年9月巫某某入学扬州某学院,系在校学生,完成学业的机会的十分宝贵。
案例结果:
江律师认为巫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其态度良好,愿意退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努力为巫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最终办案机关采纳江律师的意见,巫某某成功取保!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允道说法:
允道律师刑事团队近些年经常可以接到在校学生的刑事案件,由于学生经济开销过大,自己经济承受不住开销,就会去找一些既轻松又有钱的工作。由于大学生阅历不足,往往会遭受欺骗。
不仅案件多,咨询也多,例如:经常有家长打电话或到所面谈“孩子被拘留了我该怎么办?”“我孩子就帮别人取点钱怎么就要坐牢了?”“学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判?”等等问题。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结构是十分简单的,并且由于上游犯罪往往数额都不小,所以如果你涉嫌这两个罪名,辩护就存在一定的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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