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当事人张某某担任某通电话卡配送员时,通过同事了解到可以利用新卡注册某平台账号获取邀新福利,于是其注册400多个新用户,获利7000余元。而后其入职某号码公司,担任电信卡销售期间,利用该方法与同事注册3000多个微信号用于出售,共获利28万元左右,其中张某某获利20万元。
案情分析:
该案我所孔律师接手该案前就知道它具有一定难度,因为当事人张某某是在替客户办电话卡的过程中获得相关个人信息,从而进行使用。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涉案信息、违法所得数额只要达到一般主体的一半,即可认为“情节严重”。
孔律师接受该案后与团队进行探讨,最终决定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申请取保:
第一,微信账号不属于财产信息。
若微信账号被认定为财产信息,则获取数量在50条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的法定情节;
若不被认定为财产信息,则获取数量在5000条以上信息才构成”情节严重“的法定情节。
根据允道所长期办案经验来看,能够直接体现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的信息,则可能属于财产信息。本案中,张某某是注册新的微信账号,无法从其注册的微信账号中,体现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因此,孔律师认为微信账号不属于财产信息。并且,即使最终张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相比于被认定为出售财产信息,此认定也更加有利于张某某。
第二,出售微信账号的行为不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第三,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案例结果:
经过孔律师、王律师前后共计五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某了解案情,并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沟通,最终,张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杭州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微信同号)
13年 (优于85.62%的律师)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11次 (优于94.71%的律师)
11357分 (优于95.96%的律师)
一天内
334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