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回顾: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某科技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老板、经理、主管、业务员等人员均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周某某误入该公司从事普通业务员仅两个月,诈骗金额接近10万元,当时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在我所叶斌主任的努力下,周某某在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第二,周某某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
叶斌主任认为,周某某实施了《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系初犯、从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
辩护人为无罪辩护提出三点关键思路:
第一,客观上,周某某系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首先,周某某犯罪地位较低。周某某在诈骗集团只是一名普通的底层业务员,不属于整个犯罪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也不是主管人员,不从事任何管理事务。周某某系后期兼职误入诈骗集团,其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诈骗模式的策划者,更加不是犯罪活动的控制者,其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
其次,周某某所起作用较小。周某某作为刚进公司的普通业务员,尚未转正,仅仅是履行领导指令负责给客户打电话,其对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客户资料、沟通话术、快递POS机、信用卡办理对接等事项均无任何管理和控制,也不参与分配诈骗所得,其非法获利仅为两个月的工资。
第二,主观上,周某某是在校兼职误入诈骗团伙,并非预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周某某作为在读大学生,此前并无违法犯罪前科,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兼职时间短,以及并未真正融入诈骗集团未涉及核心环节,无法识别违法犯罪行为,情有可原。
第三,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
案例结果:
经过辩护人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多次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历时20个月,辩护人成功为周某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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