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2年8月16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自行车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22日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查明,张某某5次盗窃自行车价值共计19835元。辩护人从取得谅解角度进行辩护,最终帮助张某某争取缓刑。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张某某在双浦、转塘等地趁无人之机,五次盗窃他人未上锁的自行车,自行车价值共计19835元。2022年8月16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张某某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辩护意见】
第一,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侦查阶段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基本化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查清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第三,张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最后,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建议可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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