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10月29日,被害人未经允许擅自通过非法方式进入王某某家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白某某对被害人的行为进行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遭到激烈反抗,两人在制止与反制止的过程中被害人头部不慎撞墙,晕倒后死亡。辩护人认为:1.白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成立正当防卫;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白某某符合逮捕条件,结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应当对白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白某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9日,被害人未经允许擅自通过非法方式进入王某某家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白某某对被害人的行为进行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被害人头部不慎撞墙,晕倒后死亡。2021年10月31日,白某某因涉故意伤害罪经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白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白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白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辩护意见】
一、白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成立正当防卫
(一)白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白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白某某在制止被害人的过程中,主观上不明知自己制止的行为会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甚至会对被害人的生命造成威胁。
第二,白某某客观上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首先,白某某并未直接对被害人使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其在使用拉、拽等方式依然不能有效制止被害人以后,才通过使用手臂绕着被害人颈部的方式将两人分开。其次,白某某使用手臂绕颈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其不必然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至于死亡结果更不在该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白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白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到本案,白某某不可能预见到自己使用手臂绕着被害人颈部的行为会导致死亡的结果。此外,白某某在制止过程中考虑到被害人可能有窒息的危险,换了制止方向、把被害人控制在地上转为控制在墙边,因此白某某缺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意志因素。
(三)应当认定白某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首先,本案系被害人引发的纠纷。案发当天,被害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进入王某某住处,这一行为本身就对王某某、白某某享有的住宅合法权益造成侵犯。被害人进入房间后继而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又进一步侵害了人身权益。
其次,事发时不法行为处于持续发生状态。被害人两次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行为,与此相对应白某某两次予以制止。在第一次制止行为发生时,白某某以为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便松开制止。谁知松手后被害人又继续对王某某实施不法行为,白某某迫不得已继续对被害人的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一直控制到事发结束。
再次,白某某的制止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结合上述论证可知,白某某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在使用拉、拽等方式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使用手臂绕着被害人颈部的行为明显没有超过一般社会民众所认知的限度范围。
最后,白某某的制止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据辩护人了解,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死亡原因系:符合心脏肥大、心机梗死等疾病急性发作致心脏骤停,经心肺复苏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颈部、胸部受压、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可诱发其心脏疾病急性发作。由此可知,白某某将手臂绕在被害人颈部、将被害人控制在墙边的行为仅是导致被害人疾病急性发作的诱因之一,并非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唯一因素。此外,事发当时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双方在制止与反制止的过程中动作幅度较大,故被害人死亡系多种介入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白某某无需对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时间、对象以及限度等条件,应当认定白某某成立正当防卫。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白某某符合逮捕条件,结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应当对白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具有五种情形之一;二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但是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具体到本案,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白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其次白某某不存在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情形。因此不宜对白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白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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