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楼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2年3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查,楼某某为卖淫人员,2020年3月,楼某某与嫖客达成合意后因身体原因无法提供服务,将嫖客介绍给其他卖淫人员。辩护人认为:1.楼某某虽介绍他人卖淫,但并无通过介绍卖淫行为获利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实际上也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相对轻微,对其取保候审也有类案可循;2.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楼某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楼某某为卖淫人员,2020年3月,楼某某与嫖客达成合意后因身体原因无法提供服务,将嫖客介绍给其他卖淫人员,楼某某并未从中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等。2022年3月3日,楼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楼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涂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并无通过介绍卖淫行为获利的目的
涂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楼某某虽介绍他人卖淫,但并无通过介绍卖淫行为获利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实际上也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相对轻微
根据辩护人会见楼某某了解的情况,有如下三点可证明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第一,楼某某仅在身体不适时将嫖客介绍给他人,且并无据此非法获利的目的,不以任何形式、理由向被介绍的卖淫人员或者嫖客收取手续费,主观恶性较小。第二,楼某某未从介绍卖淫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且其已与嫖客达成合意,仅因身体不适为嫖客介绍其他卖淫人员,且被介绍的卖淫人员比较固定、人数只有两个,实际上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楼某某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持续时间较短,介绍的客人较少,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可知,楼某某虽然实施了介绍卖淫行为,但综合其主观目的、获利情况以及持续时间长短来看,情节比较轻微。
二、对楼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有类案可循
在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5刑初610号判决中,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自2017年2月起在本市下城区长德公寓X幢X单元XXX室介绍他人卖淫。2017年7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将卖淫女罗某、程某分别介绍给嫖娼人员张某1、孙某,并收取二人嫖资各人民币6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介绍二人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具体到本案,楼某某同样仅介绍二人卖淫,且未从中获利,相较该案中的王某而言,情节更加轻微,后续也应适用缓刑,现在对其取保候审也可类比该案中王某仅拘留9天即取保候审的情况。
三、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一,根据辩护人会见楼某某了解的情况,楼某某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内容以及非法获利情况,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楼某某所涉介绍卖淫罪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因此对其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其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此外,楼某某无任何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楼某某不具有实施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楼某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楼某某家属也愿意在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楼某某进行监管。因此对楼某某取保候审不会产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楼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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