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9月,解某某、王某、吕某某谎称已将乌审旗光伏发电项目立项,可以开工建设,通过口口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光伏发电项目,同多名投资人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诱骗投资人交纳高达千万元保证金,收到款项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租赁费、人员工资、差旅费等。
本人系王某的辩护人,家属委托后,本人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在本案审查逮捕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主要意见如下:1、集资诈骗罪客观表现为以诈骗方法对外集资,诈骗方法须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基本要件。本案中,王某控股的公司仅是案涉项目的合作方,合作方内蒙古某公司出示了相关审批文件,说明了项目的真实性。王某控股的公司也合法取得该项目的安装施工承包权,王某收取相应股权转让价款亦符合法律规定。整个链条中,王某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并且其通过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取得相应款项也不能评价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集资”,王某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2、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去判断,即是否具有该条文中“转移”、“挥霍”、“不用于项目经营”等。王某控股的公司收取款项后将资金交付内蒙古某公司管理,目的是为了让内蒙古某公司尽快推进项目落地,也符合双方合作的要求。王某自身未非法占有的作为。3、王某同其他交款人均属于为了获取项目施工权,均属于受害人。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最终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予以取保候审。
律师建议:家人涉及刑事案件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避免错过关键的批捕阶段递交意见的机会,刑事辩护越早介入效果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