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4号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规定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即在特定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具体而言,包括?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确保在这些场景下,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本《解释》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权利保护与促进诚实守信的关系,旨在解决人民群众在预付式消费中反映集中的问题,如“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为消费者提供更明确、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平衡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二条 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消费者提供其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其他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持卡人起诉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理条件。通过明确人民法院对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受理条件,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1.?不记名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意味着,对于不记名的预付卡,只要持卡人提起诉讼,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就有义务依法进行受理,无需考虑其他额外的身份验证问题。
2.?记名预付卡?: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意味着,对于记名的预付卡,如果实际持卡人与卡上记载的持卡人信息不一致,但只要实际持卡人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持卡人,当其起诉经营者时,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法受理。这体现了法律对合法持卡人权益的保护,即使持卡人信息发生变化,只要其能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就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3.?其他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提供其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其他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除了预付卡之外,如果消费者能提供其他初步证据证明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当其起诉经营者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这进一步拓宽了消费者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只要消费者能证明其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关系,就有权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被监护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权益受到损害,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提起相关纠纷的起诉与受理问题?。通过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起诉与受理问题,为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1.?监护人起诉?: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如果监护人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通常是合同纠纷),监护人不能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起诉经营者。当监护人尝试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时,人民法院有义务向监护人释明,告知其应以本人名义起诉。这一规定确保了起诉主体的合法性,避免了因起诉主体不当而导致的诉讼程序问题。
2.?被监护人起诉?:如果被监护人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损害(通常是侵权纠纷),被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起诉经营者,请求其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类案件,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被监护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第四条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允许他人以其名义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1.?经营者责任?:经营者作为营业执照的持有者,对其名义的使用具有管理和控制的义务。当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就视为经营者对该合同行为的认可和责任承担。
2.?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与经营者或其名义下的他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是基于对经营者的信任和对其营业执照所代表的商业信誉的认可。因此,当合同出现问题或纠纷时,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以自己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试图推卸责任,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名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合同行为的认可和承担,不能因实际经营者不同而推卸责任。
第五条 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
(二)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
(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
(四)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不存在前两款规定情形,但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品牌方与具体经营的店铺)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责任划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提醒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避免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责任?:在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当消费者因预付式消费合同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满足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应支持消费者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权益受损请求特许人承担责任的,也参照适用本规定。
2.上述所指的?特定情形包括?:
(1)?被特许人事先同意?: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责任?。
(2)?被特许人事后追认?: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3)?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此约定请求被特许人承担责任?。
(4)?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的,消费者也有权请求被特许人承担责任?。
3.?特许人的过错责任?:虽然不存在上述特定情形,但如果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的产生或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商场场地出租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经营资质证明和营业执照是经营者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也是消费者判断经营者是否可靠的重要依据。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谨慎选择经营者,了解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场地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应加强对租赁者的审查和监管,有责任要求租赁其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确保租赁者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营业执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如果商场场地出租者未尽到审查义务,允许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场地并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导致消费者受损,那么出租者就需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既是对出租者管理责任的强调,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场地出租者的追偿权?:商场场地出租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租赁其场地的实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经营者追偿。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也避免了出租者因承担过多责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七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该法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清算责任,以及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时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1.?经营者的清算责任?: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谨慎选择经营者,了解经营者的信誉和财务状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而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如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清算。及时进行清算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的预付款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2.?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清算义务人通常是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他们有责任在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时启动清算程序,以确保经营者的资产得到合理分配,消费者的损失得到最小化。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导致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清算义务人责任的强调。
第八条 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合同内容存在不明确或可多重解释的情况时,消费者主张对其有利的解释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1.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消费者应更加谨慎,确保与经营者之间订立明确的书面合同。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会就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关键内容订立明确的书面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未订立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当合同内容不明确或可多重解释时,先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进行处理。这些规定通常涉及合同的补充协议、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合同内容不明确或可多重解释时,消费者有权主张有利解释?:经营者与消费者未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然订立了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内容可以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两种以上的解释。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对于消费者的这一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主要理由是: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往往需要提前支付费用,而经营者则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提供商品或服务。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或可多重解释,消费者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当合同内容存在不明确或可多重解释的情况时,消费者有权主张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这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利用合同漏洞损害消费者利益,既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公平原则的坚持。
第九条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的规制,有助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防止其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其在面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
2.消费者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如果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不能依法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
(2)?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债权的权利,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在合法范围内转让其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债权。
(3)?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如果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能补办,这样的条款同样无效。消费者有权在遗失预付卡后要求补办,以保障其预付资金的安全。
(4)?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格式条款中如果规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5)?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在造成消费者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6)?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格式条款中如果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应当公平、合理,便于消费者维权。
(7)?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除了上述具体情形外,如果格式条款存在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如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这样的条款同样是无效的。?
消费者在上述情形下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预付款金额等合同内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除外。
经营者主张从预付款中抵扣已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的除外。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后果?,旨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预付式消费中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缺乏判断能力而遭受损失。同时,也明确了经营者在合法提供服务时的权益保障,但排除了违法服务部分的抵扣权利。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理解合同内容和后果的能力,因此其与经营者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无效。法定代理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人民法院对于此类请求应予支持,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无效,法定代理人同样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但存在例外情况,即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预付款金额等合同内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有效。
3.经营者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或部分有效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权从预付款中抵扣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款。经营者主张从预付款中抵扣已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存在例外情况,即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的,无权主张抵扣该部分价款。
第十一条 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转让及其相关法律效力,以及特定情况下经营者对债权转让行为的抗辩权,旨在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既保障了消费者在合法范围内的债权转让权利,又赋予了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对债权转让行为的抗辩权,有助于维护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良性互动。同时本条也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重要性,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遵守这一基本原则。
1.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及其法律效力:?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该转让行为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起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只要消费者将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给经营者,债权转让即对经营者产生法律约束力。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即新债权人有权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受让人还有权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与债权转让相关的服务。人民法院对于受让人的这些请求将依法予以支持。
2.特定情况下经营者的抗辩权:虽然债权转让在一般情况下对经营者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经营者有权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具体来说,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时,如果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从而损害经营者的利益,那么经营者有权主张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在经营者提出前述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即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对经营者不发生效力。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变更商品或服务价格、质量时的法律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双方的约定。在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按原价提供商品或服务,并保持原有的质量水平。同时,消费者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人民法院对于消费者因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内容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违约行为的制裁。
在实践中,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如合同文本、价格变动通知、商品或服务质量变化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寻求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在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或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或重新协商的几种法定情形,为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造成明显不便?: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后,如果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造成了明显不便,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这里的“明显不便”通常指经营场所的变更导致消费者需要付出额外的、不合理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等。
(2)?未经同意转移合同义务给第三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这是因为消费者是基于对经营者的信任而订立合同的,经营者的擅自转移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承诺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如果经营者在合同中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的服务,但实际上不能正常提供,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合同请求是基于经营者的违约行为。
(4)?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消费者同样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消费者因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的重新协商权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如果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方式或变更、解除合同。这是双方基于公平原则进行的协商过程。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法院的支持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享有的无理由退款权利及其例外情况,并明确了当双方有特别约定时的处理原则。本条赋予了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无理由退款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无理由退款的例外情况和特别约定的处理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1.消费者的无理由退款权利: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享有一个为期七日的“冷静期”或者“后悔期”,在此期间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本金。
2.无理由退款的例外情况:
?例外情形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如果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已经享受过与预付款相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说明他们对商品或服务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或者此时消费者已经获得了对价,那么其无理由退款的权利将受到限制。
?例外情形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同样,如果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了与预付款相对应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其也无权再要求经营者无理由退款。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消费者滥用退款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
3.特别约定的处理原则: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这意味着,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比法条规定的无理由退款期限更长、条件更宽松或退款比例更高的条款,那么双方应当遵守该特别约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也将依据该约定进行裁决。
第十五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在解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关于预付款的返还和损失赔偿的问题,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市场秩序,提高了司法效率。
1.预付款的返还: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这里的“剩余预付款”是指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这意味着,当预付式消费合同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自己尚未消费的部分预付款,并且经营者还需要支付这部分预付款的利息。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占用消费者的资金。
2.损失赔偿: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这一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请求赔偿因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而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合理费用”通常包括消费者为了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但是,如果合同是因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者情势变更(如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的,那么当事人就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3.?特别说明?: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这意味着,如果经营者为了推销预付式消费合同而给员工等人员支付了提成,那么这部分提成在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不能作为消费者请求赔偿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经营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消费者请求按被监管资金的实际利率计算应返还的被监管部分预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关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中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的规定,主要涉及当事人对利息计付标准的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式,以及经营者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时的特殊规定。
1.当事人约定的处理原则: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即消费者和经营者)对预付款返还时的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那么当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计算利息。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约定合同内容。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式:(1)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因为经营者的原因(如违约、欺诈等)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法继续履行,需要返还预付款时,应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这个利率通常反映了市场上的资金成本,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因为消费者的原因(如个人原因、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法继续履行,需要返还预付款时,应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来计算利息。这个利率通常较低,反映了消费者的资金成本较低,同时也体现了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经营者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的特殊规定:如果经营者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预付款转入了监管账户进行监管,那么当合同解除或无法继续履行,需要返还这部分被监管的预付款时,消费者有权请求按照被监管资金的实际利率来计算利息。这个规定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与被监管资金相对应的利息收益。
第十七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
当事人就返还预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中预付款返还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1.基本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利息的起算时间为?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
2.特殊约定与法律规定的优先性:?如果?当事人就返还预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作出了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那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利息的起算时间。
本条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法律通过明确利息的起算时间,确保消费者在合同解除或无效等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预付款的返还及相应的利息。同时,本条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息的起算时间达成了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或者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那么法律将优先适用这些约定或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利息的计算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市场报价利率进行。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应当按照该约定进行计算。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因消费者原因需要返还预付款时,如何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价款的具体规定。
1.基本规定:在非因消费者原因(如经营者违约、合同无效、被撤销等)导致需要返还预付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款:
(1)?折扣商品或服务的计算?: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折扣商品或服务,那么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将按照折扣价来计算。这意味着,即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享受了折扣,但在退款时,也应按照折扣后的价格来计算已消费的部分。
(2)?赠送消费金额的计算?: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了消费金额(如满减、满赠等活动),那么需要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来计算优惠比例。然后,按照这个优惠比例来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款。这种方法确保了消费者在退款时,能够按照实际消费的比例来退还已支付的部分。
2.特殊约定的处理:如果当事人(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就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折价作出了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那么人民法院将按照这些约定来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允许双方在合法、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更有利的退款协议。
第十九条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因消费者原因需要返还预付款时,如何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款,特别是在经营者提供了折扣商品、服务或赠送消费金额的情况下。本条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平衡了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它确保了消费者在因自身原因需要退款时,不会因为经营者提供的折扣或赠送活动而遭受不公平的损失;另一方面,它也允许经营者在无法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情况下,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退款金额,从而避免了因价格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本条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价格计算标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1.基本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时,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折扣商品、服务或者赠送了消费金额,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商品或服务?打折前的价格?来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款。
2.?特殊情况下的价格确定?: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且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款。
3.?尊重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就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折价作出了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这些约定来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合同自由的保护。
4.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1)?证据收集?:在实际应用中,经营者应妥善保管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消费者提出异议时能够证明价格的合理性。(2)?合同约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退款事宜的相关约定,并确保这些约定对消费者更为有利,以避免潜在的纠纷。
第二十条 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未超出消费者预付款,但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超出消费者预付款,经营者请求消费者支付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超出预付款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关于预付式消费中,当按折扣价或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与按打折前价格计算存在差异时,人民法院如何裁决的规定。
1.??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条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经营者在提供折扣或优惠后,又要求消费者按原价支付超出预付款的部分,从而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2.?明确计算标准?:本条明确了在预付式消费中,当涉及退款或计算已消费金额时,应按照折扣价或优惠比例来计算,而非原价。这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计算标准,减少了因价格计算而产生的纠纷。
3.?防范经营者风险?:虽然本条主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也间接提醒经营者,在提供折扣或优惠时,应合理设定价格,避免极端折扣导致经营者自身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实际应用?: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如健身、美容、培训等,经营者常常会提供折扣或优惠活动来吸引消费者。当消费者因某种原因需要退款时,本条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计算依据,有助于快速解决退款纠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当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消费者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而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折价补偿已赠送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裁决的规定。
1.考虑因素: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若合同因各种原因(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而终止,消费者有权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在此情况下,若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折价补偿已赠送的商品或服务,人民法院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作出裁决:
(1)?已赠送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人民法院会评估赠送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值,以确定其是否对经营者的利益构成重大影响。
(2)?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的总金额大小也是判断经营者损失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3)?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的程度,即消费者已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数量,会影响人民法院对经营者主张的支持程度。
(4)?退款原因?:退款的原因(如消费者过错、经营者违约等)也会影响人民法院的裁决。若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经营者对赠送商品或服务的追偿主张可能会受到更多限制。
2.?裁决原则?:人民法院在裁决时,需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这意味着在权衡双方利益时,法院会考虑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3.?实际应用?: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如健身、美容、餐饮等,经营者常常通过赠送商品或服务来吸引消费者。当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时,如何处理已赠送的商品或服务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条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决的依据,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当合同解除或经营者停止提供服务时,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计算方式,以及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要求提供服务时预付款的处理原则。
1.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时的预付款返还
(1)?情形?: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合同因某种原因(非消费者自身原因)解除。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请求按照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来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
(3)?人民法院态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的这一请求。这意味着,如果合同提前解除,消费者有权按照剩余期限的比例要求退还预付款。
2.经营者停止提供服务时的预付款返还
(1)?情形?: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务。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请求按照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来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
(3)?人民法院态度?:人民法院同样应予支持消费者的这一请求。这表明,如果经营者单方面停止服务,消费者有权按照剩余期限的比例要求退款。
3.消费者自身原因未要求提供服务时的预付款处理
(1)?情形?: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
(3)?人民法院态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的这一请求。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使用服务,预付款将不予退还。
4.实际应用
(1)?保护消费者权益?:该法条通过规定按剩余期限比例退款的方式,保护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权益,尤其是在经营者违约或提前停止服务的情况下。
(2)?平衡双方利益?:同时,该法条也考虑到了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使用服务的情况,规定在此情况下不予退款,以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3)?实际应用?:在健身、美容、教育等预付式消费领域,本条为处理合同解除、服务停止等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且恶意逃避退款责任时,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以及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方式?。
1.?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且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还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此类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旨在弥补消费者的损失,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惩罚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
2.?刑事犯罪处理?:若经营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还涉嫌刑事犯罪(例如诈骗罪、非法集资犯罪等),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对移送的犯罪线索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以确定经营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关于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在面对预付卡问题时所享有的法律权益,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请求的支持态度。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当消费者的预付卡因某种原因(如长时间未使用、卡片损坏等)而处于非活跃状态时,或者当预付卡到期需要更换新卡时,如果卡内仍有资金余额,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提供激活或换卡服务。对于消费者的这一合理请求,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持有的是记名预付卡,并且该卡不慎丢失或被盗,为了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提供挂失服务,以防止他人冒用。同时,如果挂失后的预付卡需要补办新卡,且卡内仍有资金余额,消费者也有权请求经营者提供补办服务。对于消费者的这些合理请求,人民法院同样将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解读】本条是关于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当经营者控制关键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时,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争议事实的规定,为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拒不提交关键证据时如何更好地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通常会掌握一些关键信息,如合同文本、消费记录等,这些信息对于解决消费纠纷至关重要。如果经营者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提交这些证据,这可能意味着他们在试图隐瞒某些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当消费者认为这些未提交的证据的内容可能对自己有利,而对经营者不利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一主张。在经营者拒不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消费者的主张,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来认定争议事实。这体现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的惩戒。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所称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是关于预付卡的定义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1.?预付卡定义?:本解释所称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1)实体卡,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预付卡形式,通常以实体形式存在,消费者可以通过刷卡、出示纸券等方式进行消费。(2)虚拟卡,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虽然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同样具有支付功能,消费者可以通过输入密码、扫描串码、验证生物特征信息等方式进行消费。
2.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与单用途预付卡不同,多用途预付卡通常可以在多个不同领域或商家进行消费。由于多用途预付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本解释并未将其纳入适用范围。这意味着,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需要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解释生效日期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从2025年5月1日开始,人民法院在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时,将依据本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这为消费者在面对预付式消费纠纷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保障。在《解释》施行前,各级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主体都应做好充分的准备,确保《解释》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例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解释》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经营者应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则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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