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法条就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例如前述法条规定的30天),任何一方都有权撤回离婚申请,以此给予双方冷静思考的机会,避免轻率离婚的制度?。
离婚冷静期制度自2021年纳入《民法典》以来,一直存在不小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存废之争。一方面,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前进行深思熟虑,避免因情绪激动或一时冲动而做出轻率的决定,既保护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婚姻的稳定?。但另一方面,虽然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初衷是好的,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弱势一方因为离婚冷静期的存在遭受更严重的伤害、可能导致激化夫妻之间的矛盾、增加了诉讼离婚的负担等等。
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政协委员蒋胜男再次提出删除《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的提案,引发广泛讨论。本文从法律原则、社会效果及制度完善等角度,分析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废争议。
一、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初衷与现实困境
(一)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协议离婚需经过30日冷静期,期满后双方需共同申请方可办理离婚。其立法初衷在于减少“冲动离婚”,通过时间缓冲维护家庭稳定,尤其针对部分年轻群体轻率离婚的现象。然而,蒋胜男指出,这一制度以“极少数人的问题牺牲多数人权益”,背离了1950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实质是对公民自主决策能力的干预。
(二)因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的现实矛盾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弱势群体风险加剧。全国妇联数据显示,2022年超过60%的家暴受害者在冷静期内遭遇暴力升级,甚至出现极端恶性事件。冷静期延长了受害者的法律脱离过程,使其暴露于持续危险中。例如:2023年7月,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然而,在冷静期的第13天,即2023年7月30日晚,丈夫赵留超在广州市某工业园门口将妻子周某霞约出,并持刀捅刺,导致周某霞死亡,同时造成周某霞的亲友四人受伤?。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广泛讨论和反思,特别是关于该制度对弱势群体的潜在危害。虽然此事件是个案,不能代表所有离婚冷静期内的情况。然而,它确实揭示了该制度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可能带来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和人身安全。
2.程序漏洞被滥用。离婚冷静期可能成为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窗口期”。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可能会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从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虽然法律对此类行为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弱势方往往难以有效举证,导致法律缺乏对弱势方的有效保护措施,加剧了财产分配不公。 这种情况在离婚冷静期实施后确实有所增多,加剧了弱势方的困境?。
3.离婚率“假性降低”。协议离婚占比从2020年的86.1%降至2023年的71.94%,但诉讼离婚占比从13.9%升至28.06%。这一变化表明,原本可通过协议快速离婚的夫妻,在离婚冷静期后,更多地选择了耗时更长的诉讼程序。尽管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比例发生了变化,但整体离婚率并未显著下降。这一现象不仅未能达到离婚冷静期制度设计的初衷,反而增加了司法成本。诉讼离婚程序的耗时更长,涉及的法律程序和资源也更多,因此导致了司法资源的紧张。
二、支持取消离婚冷静期的核心论点
1.婚姻自由的宪法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而离婚冷静期通过程序限制实质削弱了离婚自由权。蒋胜男强调,法律不应以少数冲动案例为由,强制全体公民承担额外成本。若需补救冲动离婚,复婚制度已提供解决途径,无需牺牲多数人权益。
2.社会心理与婚育意愿的连锁反应。离婚难度的增加可能抑制结婚意愿。数据显示,2024年结婚率降至4.3‰,总和生育率仅为1.02(2017年为1.6)。蒋胜男指出,当婚姻的“退出机制”不畅时,人们可能因担忧未来风险而拒绝进入婚姻,加剧低婚育率问题。
3. 制度设计的逻辑缺陷。反对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假设成年人不具备理性决策能力,但法律已默认婚姻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现实中多数离婚决定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经过长期矛盾积累的结果,把离婚都简单地归结为“冲动”可能并不准确。
三、反对取消离婚冷静期的主要依据与争议
1.?防止冲动离婚。反对取消者坚持认为,离婚冷静期的核心逻辑是减少冲动离婚,给予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不可挽回的决定?。
2.家庭稳定的社会价值。支持者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稳定的家庭关系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因冲动而导致的家庭破裂,维护家庭完整,尤其对子女成长有利。然而蒋胜男反驳称,真正需要维系的婚姻不会因冷静期改变,而矛盾深重的婚姻强行拖延可能激化冲突。
3.法律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离婚冷静期已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成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创新性条文。基于法律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也不宜轻易取消?。
4.数据解读的复杂性。协议离婚占比下降被视为冷静期“有效”的证据,但诉讼离婚比例上升表明需求未被消除,仅转移至司法程序。此外,离婚率与婚育率下降的关联需综合考虑“996”工作制、职业歧视等社会结构性因素,而非单一归因于离婚冷静期。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的潜在路径
(一)若保留离婚冷静期,需针对其弊端进行优化:
1.设置例外条款。对家暴、虐待等情形豁免冷静期,借鉴国外“快速离婚通道”经验,优先保障受害者权益。
2.配套保护措施。明确冷静期内财产冻结、人身保护令等机制,防止转移财产或暴力升级。
3.缩短冷静期时长。将30日调整为更灵活期限(如7-15日),平衡效率与缓冲需求。
(二)若取消冷静期,则需:
1.强化婚姻辅导服务。通过公益咨询、心理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协助夫妻理性决策。
2.推动社会支持体系改革。如蒋胜男建议,落实8小时工作制、消除35岁职业歧视,缓解年轻人婚育压力,从根本上提升婚姻稳定性。
结 语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存废之争,本质是法律在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价值抉择。当前数据显示,其未能有效实现立法初衷,反而衍生新的社会问题。蒋胜男委员的提案虽具争议,却揭示了制度设计需更精细化、人性化的迫切性。未来的改革方向,或可考虑“分类管理+例外豁免”,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为特殊群体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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