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12月13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31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5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办法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的规定,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为后续条文的具体规定和措施提供了指导和基础。?
1.?制定目的?:本条首先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即“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这表明本办法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定和措施,确保公司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以及促进营商环境的优化。
2.?法律依据?: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制定是在遵循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二条 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解读】本条规定了申请人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时的责任,旨在确保公司登记和备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具体来说,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这意味着申请人在进行公司登记或备案时,必须确保其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合法且有效的。真实性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合法性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违法或违规的内容;有效性则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且能够证明其所述事实或权利的真实存在。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违法或无效的情况,将可能导致登记或备案无效,甚至可能面临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后果?。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规范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目标?。?即公司登记机关在履行其登记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循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并致力于维护一个诚信且安全的市场秩序。
1.?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这意味着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全国市场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2.?规范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公司登记机关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虚假登记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公司登记机关通过规范登记管理,可以有效打击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从而维护一个诚信且安全的市场环境。这有助于提升市场效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视,以及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公司登记机关应当积极响应这一要求,不断提升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登记机关;
(八)成立日期;
(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司营业执照上必须载明的事项?,这些事项都是公司营业执照上必须载明的内容,它们共同构成了公司基本信息的框架,为公众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提供了重要依据?。
1.?名称?:营业执照上会标明公司的全称,这是公司的法定名称,具有唯一性,受法律保护,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
2.?住所?:营业执照上会注明公司的注册地址,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个地址是公司法律文件接收和各类通知送达的重要依据。
3.?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代表人,其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营业执照上会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明确公司的责任主体。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范围,也是公司实力的一个体现或者一种参考。营业执照上会明确标注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5.?公司类型?:营业执照上会载明公司的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这有助于公众了解该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股东责任形式。
6.?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法律界限。营业执照上会详细列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确保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并不仅仅因此无效。
7.?登记机关?:营业执照上会载明颁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名称,这有助于公众了解该公司的具体登记机关,需要时可向该机关申请进一步查阅公司内部登记档案资料。
8.?成立日期?:营业执照上会载明公司的成立日期,这是公司获得主体资格及与其他主体建立法律关系的重要时间节点。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类似于自然人的公民身份号码,营业执照上会载明该代码,以便于信息共享和利用。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市场秩序,同时也为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意味着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不诚实行为。这是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意味着,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有五年的时间按照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进行出资。这一规定旨在给予股东一定的灵活性,同时也确保了公司在成立初期能够获得必要的运营资金。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这一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所不同,它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就必须全额缴纳其认购的股份所对应的股款。这是为了确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时就有足够的资本金,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债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同设立方式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登记时关于验资证明提交的不同要求?。对不同设立方式下公司登记要求的灵活性和差异性,有助于适应不同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1.对于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登记时,必须依法提交由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验资证明是由专业的验资机构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情况,经过审核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确认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情况下,由于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需要更加严格地审查公司的出资情况,以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对于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以在办理登记时,则无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这是因为这些公司的设立方式相对较为封闭,股东人数有限,且股东之间通常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因此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方式来约束和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在前述情形下,虽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出资或虚假出资。这些公司仍然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出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监管部门也会通过其他方式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等方面,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这些特别规定?。体现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在公司注册资本相关事项上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有助于适应不同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的优先适用性?:本款明确指出,在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事项上,如果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特别规定,那么这些特别规定将具有优先适用性。这意味着,当这些特别规定与一般性的公司法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前者为准。
2.?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特别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可能会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提出特别要求。例如,对于某些特定行业或高风险行业,可能会要求公司在设立时或运营过程中必须实缴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和运营安全。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别规定?:同样地,对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也可能会有特别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基于行业特点、公司规模、运营风险等因素进行制定,以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能够满足其运营需求和承担潜在责任的能力。
4.?股东出资期限的特别规定?:在股东出资期限方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同样可能提出特别要求。这些要求可能涉及股东出资的具体时间、分期出资的安排等,以确保公司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运营资金,并维护股东之间的公平和信任。
第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和要求,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同时也明确了出资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要求,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健运营和市场秩序?。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特定情况下,股东还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出资形式多样化?: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多种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但这些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具有价值性;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即具有流通性。
2.?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出资?: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形式逐渐涌现。在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这些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这体现了法律对新型经济形态的适应和包容。
3.?排除性规定?:虽然出资形式多样化,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确保了出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了不合规财产进入公司资本。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确保估价准确。据此,出资股东应当提供该等财产确实存在以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证明,且已经依法依规进行了公允作价评估的依据和证明材料。这是为了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高估或低估作价导致的资本虚增或实收资本不足。同时,这也保护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解读】本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出资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健运营和市场秩序。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当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新增资本出资需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需在规定时间内缴足新增资本。具体来说,股东应在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的五年内缴足新增资本的出资,即增资也应当适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司在增资过程中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给予了股东一定的时间灵活性来履行出资义务?。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需要在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才能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这意味着,股东需在新股发行时全额缴纳新增股款,以确保增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股东完成新股认购并支付相应股款之前,公司无法进行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确保新股发行的合法性和资金的真实到位?。
第八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方面的特别调整要求,是国务院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交易安全而制定的特别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和稳健运营?。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
1.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计算,超过5年,则该公司需要对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进行调整,即应当将其原本可能较长的剩余认缴出资期限,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并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确保按照新的认缴出资期限履行其出资义务。
2.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计算,不足5年,或者公司在2027年7月1日前缴足了注册资本,则该公司无需进行认缴出资期限的调整。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需要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也就是说,与上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同,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为不超过5年内,之后再缴足所认缴出资的待遇。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充实,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未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具体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此,相关公司及其股东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股款,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影响。
第九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可以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解读】本条是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公司出资期限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务院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相关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在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那么这家公司就可以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按照原有的出资期限进行出资。在收到申请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会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如果认为该公司的申请符合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会将意见提交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审批。一旦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同意,该公司就继续按照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进行出资即可,而不必按前述条款的规定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出资期限或实缴出资??。这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兼顾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制定的特别措施。
第十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研判:
(一)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综合研判,必要时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公司及其股东应当配合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
公司登记机关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并按程序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对特定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真实性、合理性的研判要求及后续处理措施?。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研判:
1.?认缴出资期限30年以上?:这意味着公司的股东有较长的期限来履行其出资义务,可能引发对公司资本充实程度的担忧,因此需要进行研判以确认其合理性。
2.?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高额的注册资本可能意味着公司及其股东需要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和责任份额,同时也可能引发对其资金来源和真实性的质疑,因此需要进行综合评估。
3.?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那些虽然未明确列出,但显然不符合常理或行业惯例的注册资本情形。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是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政府部门,有权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等进行审查和监督。在此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主要关注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这是衡量公司资本实力和股东出资义务的重要指标。为了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是否合理,公司登记机关还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以及资产规模等多个因素。这些因素能够全面反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和股东的出资实力。在必要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获取更专业、更准确的意见。同时,也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共同研究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问题。为了确保研判的顺利进行,公司及其股东有义务配合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等,以便公司登记机关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东的出资情况?。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一旦公司登记机关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且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时,将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出资期限或注册资本。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防止因公司资本不实而给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带来损失。在要求公司调整的同时,公司登记机关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上级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对公司的调整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公司登记机关在要求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或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需要接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这有助于确保公司调整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公司登记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监管效能。本款规定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的严格监管,旨在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真实、合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解读】本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公示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旨在加强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1.?公示主体与公示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公示其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日期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公示其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
2.公示时限:应当自上述信息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3.?公示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4.?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公司应当确保其公示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遗漏。
通过公示以上信息,可以让社会公众、合作伙伴以及潜在投资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商业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外商投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司经营范围需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且外商投资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还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强调了公司经营范围的合规性,特别是针对外商投资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公司,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1.?公司经营范围需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有公司的经营范围都应当受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约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发布的,列出了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或国内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这些措施通常包括禁止或限制某些类型的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因此,公司在确定其经营范围时,必须确保所选择的业务领域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禁止或限制范围内。
2.?外商投资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公司的特殊规定?:对于外商投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的公司,其经营范围除了需要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外,还需要特别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一系列特殊规定,旨在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国家安全或实现其他政策目标。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经营范围、投资领域等方面的限制。
第十三条 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明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解读】本条规定了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在进行董事备案时需标明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旨在提升公司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公司可以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让其行使原本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这一设置通常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一种灵活安排。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有助于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本条规定,当公司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让其行使监事会职权时,需要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明确标明哪些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这一要求有助于外部监管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通过标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公司可以提升其组织结构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公司的信任。这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声誉,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委托登记联络员负责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络工作,确保有效沟通。
登记联络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
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联络员备案的规定,旨在以确保公司登记机关与公司之间的有效沟通,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1.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这些信息将用于确保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之间的有效沟通?。
2.?联络员的身份要求?:登记联络员的身份选择较为宽泛,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这一规定为公司提供了灵活性,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人员担任登记联络员?。
3.?联络员变更后的备案时限?:如果登记联络员发生变更,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司登记机关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联络员信息,从而保持与公司之间的有效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其职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自解除其职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司“董、监、高”出现不适格形时公司应依法及时解除其职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旨在维护公司治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人;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6.此外,违法违规选举、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而不应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公司在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就有义务依法及时解除其职务。公司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就必须解除其职务。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应对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在解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后,还需要在30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这一步骤是确保公司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便于外部监管机构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自然人代其办理公司登记、备案。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公司登记、备案事宜,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介机构或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相关要求,旨在规范相关代理行为,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1.?委托代理的合法性?:申请人有权委托中介机构或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公司登记、备案事宜?。这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允许其通过专业机构或信任的个人来完成繁琐的登记、备案流程。
2.?代理人的责任与义务?:(1)?诚实守信、依法履责?: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作为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公司登记、备案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职责?。(2)?标明代理身份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需要明确标明其代理身份,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代理权限的合法性?。(3)?禁止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代理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4)?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代理人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本人现场办理或者提交公证文件等方式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按照相关国家机关允许的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时,进行实名验证的替代方式?,为相关人员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时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实名验证方式,既保障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1.?适用对象?:本条适用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等人员。这些人员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其身份信息的核验对于公司的运营和监管至关重要?。
2.?特殊情形?:条文明确指出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特殊情形。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等人员因法律程序或法律决定而被限制或剥夺了自由行动的能力?。主要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被采取行政拘留,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3.?替代方式?:对于上述特殊情形,本条规定“可以按照相关国家机关允许的方式进行实名验证”。这意味着,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国家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中,按照相关国家机关允许的方式进行实名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验证方式?:(1)?居民身份证验证?:公民在从事有关活动时,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这是一种最为常见和基础的实名验证方式。(2)?其他官方身份证明文件?:除了居民身份证外,可能还包括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官方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使用哪种文件取决于登记机关的规定。
(3)?生物特征识别?:如指纹识别、远程面部识别等,这些技术在现代身份验证中越来越普遍,但具体是否采用以及如何使用,也需遵循相关国家机关的规定。(4)?电子验证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身份证、电子签名等电子验证手段也逐渐被采用,这些方式可能更加便捷高效,但同样需要得到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和授权。具体允许使用哪些验证方式,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按照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司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公司登记机关在简化、免收相关证明材料时的验证核实方式,为公司的登记注册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也保障了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1.?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这意味着公司在申请登记时,需要向登记机关证明其对所申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具有合法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例如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房屋使用权证明。这是为了确保公司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2.?当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时,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的决心。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登记机关可以更加便捷、高效地验证核实公司提交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从而简化登记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的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一)公司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
(三)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的;
(四)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司申请登记或备案时,公司登记机关可不予办理登记及备案的情形。
1.?公司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其名称必须遵循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名称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如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使用了禁止使用的词汇等,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2.?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公司在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其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应当合理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存在明显异常,如注册资本过高或过低、出资期限过长或过短、出资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等,且公司拒不进行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
3.?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的?: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但在申请登记前未获得相关批准,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这是为了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4.?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的?:若公司之前的登记存在虚假情况,且直接责任人因此被撤销登记,那么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该直接责任人再次申请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这是为了惩罚虚假登记行为,维护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若公司的设立或变更登记事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涉及敏感行业、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这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除了上述明确列出的情形外,若公司的设立或变更登记事项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公司登记机关也将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这是为了确保公司的登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第二十条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对已办理的予以撤销,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防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1.?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申请人被证明存在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股东或公司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保护,进行不正当操作,如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规避行政处罚等。
2.?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申请人通过前述方式,试图掩盖其滥用行为或逃避法律责任。这些行为可能包括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逃避债务追讨;随意调整注册资本,以规避相关法规的监管;或注销公司,以逃避行政处罚等。
3.?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这是申请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直接目的。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申请人可以隐藏资产,避免被债权人追讨;通过逃避债务,申请人可以不履行其应尽的财务责任;通过规避行政处罚,申请人可以逃避因其违法行为而应受到的制裁。
4.?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根基,是促进市场投资、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前提。但如果申请人存在上述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必然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危害公共利益,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将依法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备案等申请。而且对于已经办理的登记或备案事项,如果事后发现存在滥用行为,公司登记机关也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理歇业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共享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推动高效办理歇业备案涉及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办理歇业备案后信息共享的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公司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也保障了公司在歇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当公司因某种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经营时,可以选择办理歇业备案。歇业备案是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一项服务,旨在帮助公司合法、有序地暂停经营活动。在办理歇业备案的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扮演着信息中转的角色。一旦公司完成歇业备案,登记机关就需要将这一信息及时、准确地共享给相关的政府部门,如税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是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负责公司的税收管理和征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则关注公司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这两个部门在公司的歇业过程中,都需要了解公司的歇业状态,以便进行相应的处理。通过信息共享,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协助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更高效地处理与歇业备案相关的事项。例如,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的歇业状态,调整其税收征收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则可以了解公司的歇业情况,指导公司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如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本条适用于公司股东出现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等情形,且这些情形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公司可能因股东状态的改变而无法按照常规流程完成注销登记。若死亡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其股权通常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些继承人即成为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在此情况下,他们可以代为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对于被注销或被撤销的股东(特别是法人股东),其全体投资人也可以代为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这是因为法人股东的注销或被撤销往往涉及其背后的投资主体,这些投资主体有权代表已不存在的法人股东行使相关权利。在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过程中,必须在注销决议上详细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包括代为办理的主体、原因、依据以及具体的办理流程等。这一要求旨在确保注销登记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原因、主体和程序进行审查,尤其是对股东死亡或注销的真实性及其证明材料严格审查,以确保注销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相关公司及其股东借此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解读】本条规定了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协助涤除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体现了人民法院与公司登记机关之间的协同合作,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公司的登记备案行为,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市场环境的诚信和安全?。
本条适用于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这里的“生效法律文书”,可能包括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文书。当公司未履行前述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特定事项,即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在公司登记备案事项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公司的运营和信誉具有重要影响,关系到交易伙伴、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公司登记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需要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这一要求旨在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第二十四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前款所述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解读】?本条规定了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特定原因无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时的另册管理措施,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旨在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通过另册管理措施,可以确保那些因特定原因无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得到特别关注和监管,同时也为这些公司提供了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机会,以促进其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本条适用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且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其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对于这类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将对其采取另册管理措施。这意味着这些公司将被单独管理,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同时,公司登记机关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这些公司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以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被纳入另册管理的这类公司,可以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即如果其依法调整了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将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这意味着这些公司在完成相关调整后,可以重新回归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轨道。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公司依法注销或者被撤销设立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保留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唯一性的规定。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用于公司独立法人身份识别的唯一代码,由18位阿拉伯数字和/或大写英文字母组成。这一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公司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只能赋予一个公司,不得变更。这种唯一性确保了每个公司的身份可以被准确识别,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当公司依法注销或者被撤销设立登记后,虽然其法人资格不再存在,但公司登记机关仍然应当保留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措施保留了回溯查询的功能,使得即使在公司注销或撤销后,仍然可以通过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到该公司的历史信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和保留措施共同构成了对公司身份准确识别和管理的重要制度基础,对于维护市场诚信、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介机构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对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登记中介机构应遵守诚信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各类公司登记业务。这对于便利申请人登记、提高登记效率等都有积极意义。但于此同时,中介机构在参与公司登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如果中介机构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虚假登记的发生,那么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登记机关也应加强监管,对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根据本条规定,中介机构在明知或应知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时仍代为办理或协助虚假登记,将面临公司登记机关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若中介机构以自己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此类行为,则公司登记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具体而言:
1.当中介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时,如果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那么该中介机构将承担法律责任。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中介机构的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旨在遏制中介机构参与虚假登记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2.如果中介机构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那么除了中介机构本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时,公司登记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中介机构此类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违反某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时,应依照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层次性和协调性。在法律体系中,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当某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时,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需要确定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本条即为此类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当某个办法(通常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的规定发生冲突或重叠时,且后者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那么应优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避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未排除办法本身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当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某一违法行为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本办法中的处罚规定仍然可以适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罚当其过”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旨在确保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根据本条规定,首先,?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的公司在进行登记管理时,应当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特别的、具体的规定?。这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优先性。当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涉及到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时,如果这些法律规范对登记管理有特别的规定或要求,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基本原理,应当优先适用这些特别规定。这确保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管理时能够遵循准确、权威、针对性的法律规范,避免了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和矛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是对本办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办法施行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这意味着从2025年2月10日开始,所有关于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事务,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需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开展各项公司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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