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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作品著作权问题初探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9次举报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用户越来越倾向于利用这些技术来创作文章、图片和视频等内容。尤其最近爆火的Deepseek,功能强大、使用便利,网络用户几乎可以零成本地利用它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创作出各种各样的作品,并可以在网络上传播甚至已有人借此获利颇丰。

然而,这些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本文中简称“AI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创作过程中如何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问题,值得探讨。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本概念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是指能够系统理解、学习、推理、适应并实现人类智能的一种技术。如今AI的应用领域逐渐变得广泛,包括机器人技术、自然语言处理和深度学习等,正逐步快速渗透到各行各业和各家各户。

人工智能主要分为决策式AI和生成式AI两大类。决策式AI也称为判别式AI,主要专注于分析情况并做出决策。它通过评估多种选项和可能的结果,帮助用户或系统选择最佳的行动方案。例如在自动驾驶车辆中,决策式AI系统决定何时加速、减速或变换车道。而生成式AI能够利用算法和模型从大规模数据集中学习,并自主生成新的原创内容,主要专注于创造全新内容,利用复杂的算法、模型和规则,从大规模数据集中学习,以创造新的原创内容,可以根据学习到的数据自动生成文本、图像、音乐、视频和代码等多种类型的内容。例如,它可以根据提示词,创作出一幅优美的图片或者一段精彩的视频,或者通过检索几篇论文并生成一篇文献综述,囊括这些论文的关键思想和重要结论等等。本文要讨论的,正是网民利用这种生成式AI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二、AI作品创作行为的定性

要讨论AI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首先必须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AI作品的行为,在法律上作出定性。网络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一方面要使用到开发者开发运营的各类AI平台,但另一方面,还必须通过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参数等,体现出用户的个性化表达,使生成的作品具备“独创性”要件。如果这种创作行为产生的作品符合独创性要求,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和传播、利用,就应当被视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此情况下,网络用户产生前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AI作品的行为,就可以定性为法律上的创作作品的行为。

而至于网络用户的另一类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解决简单问题的行为,所形成的“作品”并不满足独创性要求(此时用户往往也不具有创作作品并获得著作权的主观目的),则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这类行为,就不应被定性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

三、AI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AI作品,如果它们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则根据前述规定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依法享有著作权。

在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中,认定了一位AI绘画爱好者利用AI绘画软件创作的图片为美术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未经其许可转载了这幅AI作品,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也已经认可只要AI生成的内容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四、AI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关于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目前法律界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强调“人”的独创性,而由于AI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应被视为作者。考虑到AI作品的生成依赖于开发者的算法、模型和数据等资源,开发者在创作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AI程序的开发者。而另一种观点认为,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较为复杂,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作品类型、创作过程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相关主体在AI作品创作过程中的角色和贡献,来公平公正地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倾向于保护那些对作品生成有实质性和独创性贡献的主体的权益,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著作权归属的判断,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例如,在上述AI绘画作品的案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AI生成的作品借助机器和程序完成,但AI程序的使用者也即案涉绘画作品的作者投入了智力劳动,使用AI绘画软件创作的该用户即应当被认定为作品作者,并因此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五、AI作品作者如何证明其独创性贡献

从以上所述可知,在AI作品著作权问题上,独创性贡献是核心要素,关系到相关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究竟归属于谁所有的判断。因此,AI作品的作者证明其对相关AI作品的独创性贡献自然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AI作品的作者要证明自己对作品的独创性贡献,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以下几方面证据:

一是创作过程中的记录和材料。包括创作草稿、写作手稿、引用文献的搜索记录、初始数据收集记录等,这些材料能够展示作者从构思到完成作品的整个过程,证明作品是经过作者独立思考和智力投入产生的。

二是提示词的设计和修改记录?。对于使用AI进行创作的情况,作者可以展示自己设计提示词并反复修改直到得到满意效果的过程。这能够证明作品不仅仅是AI机械性生成的,而是融入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三是人类行为痕迹的展示。指控侵权的一方往往利用查重软件比对作品的相似性,并以据此形成的查重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然而,查重软件往往无法完全识别出作品中的人类行为痕迹,如语言逻辑、引用方式、语法习惯等。作者可以通过分析这些方面来证明作品的独创性,并质疑查重报告的准确性。

四是版权注册和标注信息。作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利用AI创作的作品进行版权注册,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同时,在作品上标注版权信息,如版权所有者的姓名、版权声明等,也有助于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便于维权?。定期监控自己的作品是否被未经授权使用,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版权。

五是保留完整的创作证据链。一个作品的创作,即使再简单,也会有一个创作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留下多多少少的痕迹。因此,作者应当有意识地对于从构思作品到完成作品的每一步作好相应记录,并保存好可作为证据展示的各种材料,确保在维权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

六、AI作品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关系及如何避免侵权

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点就在于其利用现有的海量数据,结合各种算法和规则产生新的数据等内容,这就决定了网络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AI作品时,确实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高度风险。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AI本身在训练过程中,可能使用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从而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改编权等,用户使用AI即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二是用户在创作AI作品过程中,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内容(如图片、文字和视频等)且未经授权,也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这种侵权可能涉及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方面;三是用户创作出的AI作品,可能与他人的已有作品高度相似或实质相似,从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

为避免上述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用户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AI作品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注意:一是使用正规的AI程序,确保所使用的数据和算法来源合法;二是对使用的素材如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进行版权审查,确保AI创作所使用的素材来源合法,不侵犯他人的版权;三是确实需要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应获得合法的授权许可,包括通过购买版权、签订授权协议等;四是尽可能减少所创作的AI作品与他人已有作品的相似性,尤其在公开使用或复制传播前务必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结 语

      网络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AI作品在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等要求的情况下,是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然而,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尚存在争议,需要综合考虑各主体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和角色。同时,网络用户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也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希望通过提高公众对AI版权的认识,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AI技术的健康发展。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相信未来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AI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将有更加明确、具体和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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