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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踢球猝死,管理方、约球方被判赔26万余元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9次举报

小伙在付费球场踢球时突然倒地不起,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球赛组织者及场地管理者是否该负责?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踢球猝死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球场经营者及活动组织者未实施基本安全救护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南京市体育局发送司法建议书,提出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均应配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急救药品等,让体育运动更安心。

 

        基本案情:2023年,南京某约球公司在其组建的微信群内发布踢球信息,20岁的徐某在群内报名并缴费35元。然而活动当天,徐某在追球跑动过程中,在未与他人发生任何身体碰撞的情况下,突然面朝下倒地不起。其间,球场管理方和约球公司的在场人员均未实施任何急救行为,仅有球员中的一名实习护士在徐某倒地约7分钟后对徐某进行了心肺复苏急救。在徐某倒地17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场地。徐某送医后诊断为呼吸心搏骤停,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徐某父母认为约球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体育公司作为球场经营管理者,均未对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一审判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体育公司作为球场经营和管理者,无任何基本的应急救护措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缺陷。约球公司作为球赛组织者,选择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场地,对球赛的组织亦无相关的应急救护制度或措施,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缺陷,故体育公司、约球公司应在其安全保障义务缺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徐某疏于自我保护,应自负主要责任。球场管理方和球赛组织者在事发后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一审判决两家公司分别承担12%8%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3000余元。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体育公司和约球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体育场馆应当配备急救药品、专用急救设备,且管理运营人员应具备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案涉球场没有配备任何急救药品或急救设备,从现场视频中看到球场管理人员和组织者对于急救处置茫然无序,案涉球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瑕疵。约球公司亦从组织球赛中获利,却选择了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场地致使案涉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失。同时,徐某倒地前未与任何人发生身体接触,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参加运动的危险性和自身身体状况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却未审慎对待,疏于自我保护,应自负主要责任

  鉴于体育公司、约球公司仅是违反国家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下细化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结合两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经营规模及获利情况,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续处置心搏骤停抢救的黄金时间只有4分钟,心肺复苏配合AED是目前抢救心搏骤停患者最有效的方法。本案中,如果体育公司和约球公司的管理人员中有经过培训取得急救合格证的,场地中也有AED,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

 

本着“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理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南京市体育局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依照国家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参照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结合全市发展现状及体育产业运营实际,推动制定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体育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加强对体育经营行业安全的监管和督查,强化其保障义务,做好应急救护准备,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均应配备基本的AED、急救药品,置于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并定期维护更新,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掌握急救知识及技能。同时,加强对体育产业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增强法治意识。

 

        “体育运动的消费者参加健身运动目的是强身健体,是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追求。同时,体育运动确实也存在一些突发的风险。”本案二审承办法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燕介绍,体育产业的经营者除了保证场地平整等基本要求外,应当比普通经营者具备更高的安全保障能力。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体育运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产生示范效应,进一步规范体育消费市场,推动中国体育产业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走得更加稳健。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作者:丁国锋 许瑶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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