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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顺路送人出车祸 司机被判赔偿59万!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2次举报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好意搭乘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好心免费顺路送同村村民林某回家的司机周某,承担59万元的赔偿责任,引起较大争议。

 

基本案情:司机周某驾驶小型轿车回家途中,偶遇同村村民林某。周某遂邀请林某乘坐自己驾驶的车辆,顺路带林某回家。林某在后排落座,未系安全带。行驶途中,周某驾驶车辆避让不及撞向山体,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林某起诉周某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

 

法院判决: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驾驶的小轿车系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林某,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般过失行为,故本案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可减轻周某的责任。对于保险不能赔偿的部分,法院酌定周某对林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59万余元,林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共计25万余元。

 

争议观点:该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例如有网友评论:“逼着人与人之间不能有人情味。”“这样一判,人性更加陌生了!顺路也不能带了!”“所以说以后别当什么好人了,好人代价太大了。”“拒绝蹭车,我自己开挺好,不是不顺路,是真怕呀,下车崴个脚,他都得让你赔个几万块,有这钱我还是孝敬爹妈靠谱”。总之就是觉得法院如此判决,司机确实太冤枉了,以后不敢做好人好事了。给这几条评论点赞的不少,可见有类似想法的人很多。

 

亲办案件:其实笔者也亲自参与代理过数起类似案件。其中一起案件是:委托人即驾驶人毕某和其同事李某等一起去做客,回家时李某等人免费搭乘毕某驾驶的车。后因当时已是凌晨时分,人困马乏,加之道路突然出现拐弯,车辆侧翻,导致未系安全带的李某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等乘客无责任。李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和毕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8余万元。笔者提出,该案系免费搭乘,且李某未系安全带,同车的其他乘客都仅是轻微的皮外伤,唯独李某的伤情竟然达到最严重的一级伤残,足以说明其自身过错明显。最终牟定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毕某对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向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释法析理:

 

首先,无论本文开头提到的周某承担70%赔偿责任的案件,还是笔者参与代理的毕某承担50%赔偿责任的案件,客观而言法院的判决都不能说是错判,相反,如此确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文提及的这两个案件,司机周某或毕某都被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可见其不属于故意但确实具有明显过错,因此法院结合无偿搭乘的事实,以及受伤的周某或李某自身未系安全带的事实,判决两名司机承担70%50%的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很多人之所以觉得在类似案件中,无论法院判决司机承担多少责任都不公平,其原因在于生活逻辑和法律逻辑之间的差异:从生活逻辑而言,司机本是好心搭乘,分文未取,发生事故后却要被判赔偿几十万,实在冤枉;但从法律逻辑而言,司机是车辆驾驶人,行使途中全程掌控车辆,因此负有谨慎驾驶的法定义务,还须对外部道路情况等关系驾驶安全的各项因素都始终予以充分注意,确保全体司乘人员安全。这种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车上的乘客是付费还是免费而有不同。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反映出司机对事故的发生确实存在过错。因此,既然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区别只是在于:如果是运营车辆有偿运输,则根据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规则,司机应当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而如果是无偿的好意搭乘,则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公平原则,理应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当然了,如果存在搭乘人自己的过错,例如未依法依规系好安全带等,则应再进一步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无论司机还是乘客,肯定都不愿意成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比起争论该不该承担责任、谁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而言,平平安安的到达才是双方共同的愿望和目标。所以,作为司机而言,无论是从事有偿客运业务,还是无偿的好意搭乘他人,都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否则只要被交警部门判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在所难免;作为乘客而言,也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例如上车后要及时系好安全带,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会付出身残乃至生命的惨痛代价。这其实不再是司机赔不赔偿、赔偿多少的问题了,而是关系到自己和家人终身幸福的大事。唯有当事各方都强化安全意识,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才能避免本是好心好意的互帮互助,变成没有赢家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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