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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猫伤人,爱心投喂者应否担责?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5次举报
近期,上海流浪猫“伤人”后,爱心投喂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即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引起较大关注和争议。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0日,原告吴某某与同事几人到羽毛球馆打球。打球过程中,吴某某因踩到流浪猫摔倒受伤。吴某某受伤的羽毛球馆,由某体育用品公司经营,肖某某系羽毛球馆工作人员,平时会投喂案涉流浪猫。吴某某当晚即前往医院就诊,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吴某某与某体育用品公司、肖某某就赔偿事宜沟通协商未果,遂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认为:被告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肖某某是羽毛球馆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案涉流浪猫的饲养人,两被告应对其受伤产生的351,062.72元经济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体育用品公司认为:吴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自己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吴某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
 被告肖某某认为:自己虽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体育用品公司未及时维修,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和律师费等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裁定: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发布相关情况通报。
2024年6月5日该案再审开庭,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依法予以纠正,改判相关赔偿责任由被告某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被告肖某某承担20%即4.8万余元,原告吴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体育场馆内因运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作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对进入场馆的运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场馆环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并落实预防风险或消除潜在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 该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应止于贴标语、竖牌子或口头提示,而应当充分考虑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合同约定等因素,通过完善设备、优化管理、规范检查、控制危险等多重保障,让运动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和舒适的运动体验。与此同时,投喂流浪动物,对流浪动物施以爱心和援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体现,但投喂流浪动物应当兼顾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让社会更加温暖和谐。
虽然该案再审后,将被告即案涉流浪猫的爱心投喂者肖某某应赔偿原告吴某某的数额,从24万余元大幅降低至4.8万余元,其余赔偿责任改判由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但仍有网友认为流浪猫爱心投喂者肖某某承担的责任还是太重。
其实,近期还有另外一个类似案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虽然这个案件并未引起太多关注,但该案判决书的说法析理更为详实,兼顾了法理人情,判决结果也更合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期待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均在某综合市场内百货区从事百货用品批发、零售业务,二人门市位于同一排。2024年4月,一只流浪猫在市场生崽后,为避免猫崽四处乱爬,王某拿了一个纸箱安置幼猫,并将纸箱放在摊位进门左侧墙角,门口有彩条布遮挡,之后被告王某将流浪猫一并抱至猫崽处。    

2024年4月12日13时左右,张某带着自己饲养的小型宠物狗(未拴绳)路过摊位时,宠物狗与流浪猫发生厮打。张某为保护宠物狗,将其抱起,流浪猫遂扑在张某左腿处抓咬,致其左腿被咬伤、抓伤。
张某受伤后于当天下午报警,民警走访时周边摊主均称抓伤张某的系野猫,并无固定的饲养人。张某遂到市场管理办公室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被告王某为流浪猫提供了猫窝,并随意捉拿、抚摸该涉案猫。原告张某认为,被告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管理、喂养流浪动物,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王某诉至綦江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承担其因此次受伤皮肤感染、接种疫苗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000余元。

綦江区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具体而言,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

1.纸箱放置行为的性质。被告王某放置纸箱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的意图,客观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原告张某举示的证据只能证明案发前一日,被告王某出于对动物的关爱、保护,在相邻摊位经营者的协同下,用纸箱为才出生不久的流浪猫的幼崽铺设了一个猫窝,该行为系临时的救助行为,属于生活行为的范畴,不应纳入法律评价,并未与涉案猫形成固定的管理或饲养关系。
2.受伤结果的预见性。该猫长期流浪于某综合市场,周边摊主平时抚摸时,性情温顺未有伤人之举。被告王某将纸箱安置在有彩条布遮挡的闲置摊位内,未影响周边行人通行,同时也有意识地一定程度隔绝了行人与流浪猫的接触可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告张某次日带宠物狗来市场的行为,被告王某事先也并不知情。评判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结合作出行为时的条件。次日下午发生的猫狗打架导致原告张某受伤,属于偶然意外事件,并非被告王某放置纸箱可能导致的结果,明显超出了被告王某能够预见的范围。            
3.责任归属与因果关系。公民饲养宠物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饲养宠物应遵守社会公德。原告张某作为宠物饲养人,应当对自己的宠物性情十分了解,同时也应当了解遛狗不拴绳的危害。张某在出入人来人往的某综合市场时,应当预见遛狗不牵绳可能会使宠物与其他动物发生厮打。在导致张某受伤的过程中,被告王某放置纸箱的行为并非诱因,也并未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不应对受伤结果担责。张某饲养宠物犬带其上街未拴狗绳,导致宠物犬路过流浪猫的猫窝附近是引发猫狗打架的直接原因,张某被猫抓伤的结果系在猫狗厮打时,因自身制止行为不当所致,应当对受伤结果自行担责。
综上,綦江区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提供纸箱做猫窝的行为属于临时性帮助行为,是出于对动物的关爱,不能以此认定其与流浪猫形成了管理、饲养关系,流浪猫伤人不应由男子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院认可了被告为流浪猫提供纸箱做猫窝的行为属于临时性帮助行为,是出于对动物的关爱,对流浪猫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没有过度延伸行为责任,让好人在行善之后陷入无尽的责任担忧,而是秉持公平正义之原则,为行善者撑起司法保护伞。这既是对人性本善的尊重与弘扬,更是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体现。

流浪动物伤人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城市治理面临的“新考题”。流浪动物的主要来源是遗弃、走失、繁殖三大类,由于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流浪动物或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加之流浪动物繁殖无人过问等问题,目前流浪动物管理处于失控和无序状态。要根本解决流浪动物管理难题,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进行顶层设计,依法明确管理的责任主体、处罚标准和监管机制,解决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治理流浪动物时“单打独斗”的问题。
二是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基金,为伤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建立和运营流浪动物收容所,为流浪动物提供必需的生存保障、医疗救治和绝育服务,并鼓励有条件和需求的个人进行领养。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文明养宠和关爱动物的意识,提高宠物主人的责任感,普及预防流浪动物伤人的知识和方法,引导公众遇到危险时正确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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