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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不需要偿还的七种债务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49次举报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债务,可以不用偿还:


        1.夫妻单方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另外一方不用还。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原则上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存在极大的背负不知情的债务的风险隐患,引起了很大争议。而民法典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新规定,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共债共签”为原则,而不仅仅看债务是否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如果主张夫妻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就需要证明夫妻双方在借条或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名按手印;否则,即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钱款超出了家庭生活需要,并非服务于家庭开支的,那么另一方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债权人坚持要夫妻另一方偿还,需要由债权人来举证,证实所借钱款确实被债务人用于夫妻的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确实是双方共同借款。


        2.赌债不用还。赌博行为是我国治安处罚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严重的情况下还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根据任何人不得因违法犯罪行为获利的基本法理,赌博行为人的所谓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债权人即使去法院起诉赌债的债务人,法院也不会判决其胜诉,更不会踢其强制执行,反而还会把涉嫌赌博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一方面会没收涉及的赌资,另一方面还会对参与赌博的人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严重的立为刑事案件追究赌博罪的刑事责任,判刑蹲监狱。


        3.超出诉讼时效的债务不用还。在法律上,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这也是通常所说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以前的民法通则时代,诉讼时效是两年,后来民法典将诉讼时效延长到了三年。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欠债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内没有还款,则债权人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三年内向债务人催收并保留好有效催收的证据。否则,如果债权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后三年内,一直不联系欠款人催促还款,也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就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哪怕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只要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就很可能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仲裁请求,也就更谈不上强制执行的问题了。


        4.超过保证期限,债权人(债主)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无需还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间的,即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按照规定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届满则会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所以,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否则,过了保证期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不予保护,保证也就落空了。


        5.高利贷利息不用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往往是出于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债权人雪中送炭帮助债务人解决资金困难,还承担了一定的资金风险,所以债权人收取一定的利息,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利息并不是债权人想收多高就多高,也不是债务人同意或者自愿给很高的利息,债权人就可以心安理得收取高利息。债权人应当清楚,高利贷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要超出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目前规定为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就属于高利贷。这样的贷款利息在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外,自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明确约定,甚至债务人已经把超过标准的高利贷利息支付给了债权人,法院一样有权不予支持,或者根据债务人的诉请,判令债权人返还超过法定标准的高利贷利息。


        6.套路贷不用还。套路贷是近几年来让很多债务人深恶痛绝,甚至因此家破人亡的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属于法律和法院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而且这种套路贷的受害人,很大一部分都是学生,或者刚刚毕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他们正处于没有收入、花费又很高的阶段,但涉世不深的他们很容易被套路。为了还款,他们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窟窿越来越大,不堪重负。这种诱使、迫使借款人签下的借款协议,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行为,是不用还的。所以遇到这种套路贷的债务人,不要轻易就范,无底洞式的还款,完全可以要求所谓的债权人去法院起诉。只要他们敢去起诉,大概率就是自投罗网,不仅要不回他们所谓的债权,还会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7.砍头息不用还。这种借款一般来自于高利贷放贷人或者是地下钱庄,他们利用债务人急于用钱的困境,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同意他们先从借款中扣除一部分本金作为利息,但后续仍然按照约定的本金数额计算利息。这样的做法,不仅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严重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必须给予否定评价。因此,民法典规定,存在砍头息行为的债权债务,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的本金数额,计算应偿还的借款本息,而不能只看约定的本金数额是多少。


        以上这些关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不法行为或不合理的高利贷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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