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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3次举报

彩礼是我国民间一项重要的传统婚恋习俗。给付彩礼,通常是恋爱的男女双方决定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仪式和标志。然而,现实生活中因为彩礼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很多,其中不少纠纷还进一步激化为诉讼案件起诉至法院。此前,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文的规定。


近日,为更好地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2311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21日起施行。


        以下为《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41

 

20231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2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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