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0日 9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滕某于2021年8月1日到被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某某美容服务部上班,后担任店长,负责该美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7个多月后,滕某于2022年3月5日离职。离职后,滕某认为某美容服务部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美容服务部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某美容服务部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应诉。
【争议焦点】
申请人滕某是否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某美容服务部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观点】
通过全面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也存在例外情形。其中的例外情形之一是:如果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例如人力资源部经理或类似岗位劳动者),而其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不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则其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具体到本案,滕某在某美容服务部的职位是店长,其工作职责包括代表该美容服务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章也由其保管。且事实上,滕某也代表某美容服务部与另外两名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滕某不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向某美容服务部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显然就属于前述例外情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支持其仲裁请求。
【审理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裁定,依法驳回了滕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建议】
第一,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踊跃维权值得肯定,但应当依法维权、诚信维权。明知自己有权代表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却在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然后再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很难得到支持。
第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首先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规范用工关系。其次若遇到仲裁或诉讼,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处理,看似必败的案件,也许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后,会因为一份关键证据,或者一条关键的法律规定,而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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