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8日 8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2日,原告曾某某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人民币数拾万元。被告张某委托我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应诉。
【争议焦点】
1.就实体法方面,被告是否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其诉称的数十万元;2.就程序法方面,原告本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律师观点】
由于本案原、被告之间已发生数次诉讼,所以我比较原告本次诉讼与此前一次诉讼后认为,原告本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理由是:第一,原告声称其立案时立案庭前后审查了十五天时间才立案,当时就是针对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立案庭审查后不认为是重复起诉。对此我认为,立案庭依法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其结论不代表最终结论,是否重复起诉应由审判庭进行实质审查后作出裁判。第二,虽然本次原告起诉使用了分家析产的案由,与前次诉讼不当得利的案由确实不同。但是我认为,案由的本质是法院出于案件统计管理的需要确定的,案由不同不意味着必然不属于重复起诉。应透过表面看本质,判断是否属于实质的重复起诉。第三,虽然本次原告调减了少量诉讼请求金额,但这更不能说明就不属于重复起诉,否则败诉方只要再次起诉时减掉一块钱就不是重复起诉吗?!最后,本案最关键的一点足以说明原告重复起诉的是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与前次诉讼是同一份,甚至是其中的同一个条款,这意味着原告的本次起诉与前次诉讼是换汤不换药,应当驳回起诉。此外,我也从实体法方面提出了其他的详细代理意见,以确保我方的答辩意见能做到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的双保险。
【法院裁判】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本次起诉我代理的被告,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律师建议】
在民事诉讼当中,一直以来都存在当事人很容易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也就是说面对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时,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去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没有道理,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很少去考虑原告的起诉应不应该受理。最基本的程序问题往往就这样被忽略了,当然了这也可以理解,原因是当事人很少对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进行专门学习研究。但如果当事人委托了律师,则律师出于专业思维和职业习惯,往往都会从程序法入手考虑一个案件的诉讼策略。一旦类似本案这样抓住了对方在诉讼程序法上的致命错误,就可以直接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起诉,效果往往要比辛辛苦苦地争论实体问题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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