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8日 9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8日,魏某某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云南XX局XX处,要求被告向其赔偿因未能及时提供人事档案造成的各项社保费用等相关损失数十万元。作为被告的常年法律顾问,我们接受被告委托代理应诉本案。
【争议焦点】
被告主体是否错误,法院能否继续审理本案。
【律师观点】
通过审查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我们发现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信息错误,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一是被告名称当中并无“省”字,但原告在民事起诉状却写的是云南省XX局XX处;二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孙L,但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却写的是孙Y,无法认定系同一人;三是被告的住所,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写的不正确也不具体;四是存在前述错误的同时,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又没有写明被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得出其所写被告与我们代理的单位系同一法人单位的结论。根据前述几点内容可知,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主体信息严重错误,则既然主体都错误那么本案显然无法继续审理。
【法院裁判】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拟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据此向原告及其代理人作了说明,原告最终自愿撤回起诉,宜良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律师建议】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文书在格式、内容方面都有相应的要求,当事人应遵守相关要求认真起草诉讼文书。否则以笔误等为由作解释,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毕竟诉讼是严肃的,不能太随意,诉讼文书不同于一般的文书,一旦错误,轻则程序上出问题,重则诉讼请求都会被否决。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都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份诉讼文书,认真起草、认真审核,容不得马虎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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