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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获缓刑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30日 10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单位昆明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担任财务部负责人,被告人洪某某、晋某某担任理财组长,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担任理财顾问,以投资、理财需要资金为名,以承诺支付1.4%至1.6%月利息为诱饵,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签约协议书》非法吸收资金。截止2016年5月,被告单位昆明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向87名报案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950,000.00元,支付利息301,435.00元。本案由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之一张某某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及时到法院阅卷,仔细核实、分析案情,当庭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存在自首、属于初犯偶犯、较同案其他被告人情节轻微、认罪和悔过态度好等法定或酌定处罚情节。庭后我又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详细深入分析辩护意见,认为张某某虽然客观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我建议法院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并对张某某适用缓刑,依法决定罚金数额。


法院判决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建议

作为辩护人,首先为张某某获得缓刑免去牢狱之苦感到欣慰,但同时也为其在初入社会后的第一份工作中就被追究刑事责任感到惋惜。客观地说,张某某等人到昆明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初心就是挣点工资而已,他们因为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而并不知道该公司的业务已构成犯罪,他们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刑法,成为单位犯罪中的共同被告。更可恶的是,真正的老板却逃之夭夭,受害人的投资款正是被他们挥霍或藏匿了,他们是最应该被严惩的人。但相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有一天负案在逃的昆明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将被抓获并受到法律的严惩。此外,建议刚毕业的同学们在求职就业时,一定要多个心眼,对拟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模式有起码的了解,如果不懂可以咨询律师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免误上贼船,影响自己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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