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3日 6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3日,云南某某有限公司成立,聂某是创始股东之一。2016年8月,聂某将其持有的云南某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孙某。后聂某以其被云南某某有限公司非法辞退为由,向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云南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补发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0,000元。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应诉。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支持了聂某的仲裁请求。我们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是判决支持了聂某的请求。我们坚持认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并没有非法辞退聂某,因此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涉及以下争议焦点:1.上诉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聂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云南某某有限公司是否非法解除与聂某的劳动关系;3.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聂某的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律师观点】
代理本案过程中,我们提出以下代理意见:首先,聂某作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之一,其参与经营管理公司是行使股东参与权的表现,与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显然不同。其次,聂某并无证据证明是云南某某有限公司非法辞退她,其请两名证人写的证言很明显是虚假的,实际上聂某是因为转让股权后退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因此云南某某有限公司没有义务支付所谓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也不存在何时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法院裁判】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人代理意见,认定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不存在非法辞退聂某的事实,据此依法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改判云南某某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0元,只需要支付工资差额14,000多元。
【律师建议】
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因此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较大分歧,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此,建议股东较多而存在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现象的公司,应明确股东的这种参与是属于行使股东参与权,还是属于劳动关系。例如可以在章程中作出约定,也可以单独订立协议明确参与行为的性质,或者在支付报酬时明确属于劳动工资还是股东报酬等。只有平时注意防范,才能尽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另外,公司应勇于实事求是坚持自己的观点,用尽所有权利救济程序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经过了漫长的劳动争议仲裁、一审和二审三个程序,这其中公司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律师代理仲裁和诉讼。任一环节公司挺不住放弃起诉或上诉,将因此失去最终获得改判胜诉的机会。合法的权益,并不会自己找上门来,而是需要当事人在律师的帮助下,有足够的决心和耐心去争取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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