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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1日 5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早在2003年10月24日,申请人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昆明市某楼盘建设工程承包给申请人其中约定申请人将其应得工程款的50%购买该楼盘建成后的房屋,由被申请人在工程款中扣除。2004年12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2005年1月10日双方进行了对账确认。2009年,申请人以对工程款数额有异议为由,申请昆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此后申请人坚称被申请人未向其交付抵工程款的房屋,或者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11,088,126.60元。2016年9月6日,申请人再次向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交付价值11,088,126.60元的房屋或等价现金。

 

    办案经过

  被告云南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应诉。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审阅了原告的《仲裁申请书》,认真梳理该案案件事实经过,比较了之前几次申请人提出的仲裁或诉讼的相关内容,分析认为该案存在的两个重要问题,即一是申请人重复主张工程款或等价房屋;二是申请人本次仲裁申请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开庭审理时,我根据本案事实、在案证据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作出答辩。庭后我撰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给仲裁庭,以便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强化对方请求的不合理之处

 

    裁判结果

    昆明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我的代理意见,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建议

  首先,分包、转包等现象在建筑行业客观存在,作为总包方应当仔细审核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存在二次分包、转包的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其次,以往的诉讼或仲裁资料属于重要的应予妥善存档保管的资料,可能在今后的诉讼、仲裁中发挥一锤定音、四两拨千斤的关键作用,不可随意丢弃

  再次,工程款往往数额巨大,结算及收付凭证一定要保管好,否则明明已经支付工程款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将陷入被动

  最后,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不仅涉及建筑领域业务知识,更是涉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诸多规定,本案还涉及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当事人未必都能搞得清楚,所以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律师可以依法有理有据地提出专业代理意见,说服裁判机构作出有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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