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8日 5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杨某林和杨某英、杨某雄是黄某平的妻子和儿女。2016年8月12日下午14时许,黄某平入住被告刘某丽经营的寻甸县某某宾馆。2016年8月17日,被告刘某丽因发现黄某平一直未出客房且反锁房门后报警。警方到场勘验后确认黄某平已死亡。三原告认为被告刘某丽作为宾馆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黄某平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诉至寻甸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丽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8,804.6元。
办案经过
对于三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某丽觉得很冤枉很委屈,认为自己对于黄某平的死亡根本没有过错,但是又不知道该如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知道有哪些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免责依据。我们接受刘某丽的委托后,指导其从主体资格、经营资质、日常巡查记录、经营场所警示标志、证人证言等方面收集了充分证据,并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多次希望双方能调解,但原告方不愿意作实质性的让步,始终坚持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对此,我们从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各角度,与原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了有力的说明和辩论,使其认识到所提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庭后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给承办法官,进一步阐释被告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的理由。
裁判结果
通过庭审,原告认识到自己所提诉求并无法律依据,最终做出实质性让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补偿”(而非原告主张的“赔偿”)各原告共计2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寻甸县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了双方的调解方案。
律师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该等义务,导致出入该类场所的人受伤害甚至死亡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首先,该类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可能确保无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其次,应通过设置警示标志、粘贴安全告示等方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宾馆、酒店则应按规定履行常规巡查义务;第三,对于履行前述义务的情况,应及时通过制作书面记录、拍摄照片或录像等取证存档;最后,出现伤亡事故应及时报警,必要时进行死因鉴定,并就赔偿问题委托律师进行协商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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