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1日 5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杨甲、杨乙、杨丙系兄妹关系。2010年7月,三兄妹的母亲姚某去世;2014年12月,三兄妹的父亲杨某去世。为分配父母遗留的房产、股权、现金等遗产,三兄妹先后两次诉至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诉讼过程中各方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本案究竟应按法定继承审理,还是按遗嘱继承审理。主张按遗嘱继承办理的一方认为,被继承人杨某让长子杨甲写了一份遗嘱,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主张按法定继承办理的一方则认为,虽然被继承人杨某有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但该遗嘱并非其自书遗嘱,而是由长子暨本案继承人之一的杨甲代写,见证人也都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家庭成员,因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这份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无效,故应按法定继承审理。
裁判结果
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按法定继承由杨甲、杨乙、杨丙各继承三分之一遗产。
律师建议
随着人们财富的增加以及法律意识的提高,继承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遗嘱的继承纠纷也随之与日俱增。但由于继承法对遗嘱的规定稍显复杂,作为普通老百姓未必理得清楚。例如仅就遗嘱的形式而言,继承法就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等五种,而各种遗嘱又分别有各不相同的形式要件。因此,立遗嘱人要想通过遗嘱顺利实现自己对身后事的安排,应当区分清楚各种遗嘱的区别及要求。拿代书遗嘱而言,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为书写,代书人不得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人同样不得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此外,遗嘱中应当明确遗产的归属,即哪些财产归哪个继承人所有,而不只是简单的写由哪个或哪些继承人处理。
鉴于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要性,以及遗嘱法律事务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建议立遗嘱人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后,再决定如何立遗嘱。同时鉴于法律赋予公证遗嘱较高的效力,因此也建议立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以免不仅实现不了自己的遗愿,还引起后人反复的诉讼纠纷,那就事与愿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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