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8日 5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黄某、周某从昭通来昆明创业,欲承包经营昆明市XX小区周边的停车场。于是二人经与该小区物管方即被告昆明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议,签订了《XX小区外围场地承包协议》,并据此向被告交纳了押金20000元,承包费30000元,并因维修场地支付了材料费、人工费等若干。然而,就当二原告满怀希望开始正式经营停车场,希望能获得较好的经济回报时,才发现场地内的车位早已由业主有偿获得了为期70年的车位使用权,根本不可能再收取到停车费。这意味着二原告的投资很可能打水漂了。经多次协商无果,二原告只能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代理人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调查了解案情,收集现有证据,以被告方欺诈导致原告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并由被告退还押金、承包费等。在审理过程中,虽然代理人提出了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但一审法院坚持认为原告没能提交业主已有偿获得车位使用权,并因此导致原告无法收取停车费的证据原件,据此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如此判决,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及时帮助原告启动上诉程序,并在二审中,针对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的理由,陪同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到涉案停车场进行现场调查,向相关业主核实车位使用权情况,证实了被告方恶意欺诈的事实,为二审赢得有利结果奠定了坚实的依据。
裁判结果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由被告昆明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押金及承包费。
律师建议
本案经努力,获得了胜诉,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但其中也反映出原告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问题,值得吸取经验教训。代理律师提醒,无论买卖,还是租赁,作为购买方或承租方,一定要对标的物的产权状态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通过查看产权证书,到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实,以及现场走访调查等途径加以核实,否则很可能被居心不良之人骗走血汗钱,导致财、物两空。此外,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积极争取,努力维护,虽然一审判决错误,但不应因此丧失对法律的信心,而是要充分利用两审终审的制度安排,及时上诉,争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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