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田映钧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912138073
咨询时间:06:00-23:00 服务地区

(2015)安民初字第1504号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1日 58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原系继父女关系。2010年8月4日,李某与恒大鑫源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恒大金碧天下小区房屋一套,支付首付款15万余元及契税等近8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36万元。2014年11月25日,被告李某获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产权人为李某。原告沈某声称该房屋为其全额出资购买,因自己不符合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要求,才借用被告李某的名义买房。原告沈某要求被告李某配合其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归还购房款共60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协助被告举证释法赢官司

代理人接受被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本案诉争房屋购买过程;收集提供了相关证据;根据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事实,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经该院审查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管辖;开庭时充分阐明代理意见,指出原告所称其全额出资购买诉争房屋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支持原告关于系借被告之名买房的主张;而被告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仅在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时垫付过34万元,其余均为被告自己支付。最终安宁市人民法院采信被告方的主张及证据,作出了对被告较为有利的判决,即被告李某只需归还原告沈某垫付的34万元,而非原告沈某要求的60余万元本息。


原告举证不力遭败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沈某3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原系继父女关系。2010年8月4日,李某与恒大鑫源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恒大金碧天下小区房屋一套,支付首付款15万余元及契税等近8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36万元。2014年11月25日,被告李某获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产权人为李某。原告沈某声称该房屋为其全额出资购买,因自己不符合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要求,才借用被告李某的名义买房。原告沈某要求被告李某配合其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归还购房款共60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协助被告举证释法赢官司

代理人接受被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本案诉争房屋购买过程;收集提供了相关证据;根据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事实,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经该院审查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管辖;开庭时充分阐明代理意见,指出原告所称其全额出资购买诉争房屋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支持原告关于系借被告之名买房的主张;而被告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仅在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时垫付过34万元,其余均为被告自己支付。最终安宁市人民法院采信被告方的主张及证据,作出了对被告较为有利的判决,即被告李某只需归还原告沈某垫付的34万元,而非原告沈某要求的60余万元本息。


原告举证不力遭败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沈某3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借名买房在生活中很常见,尤其在购房者不符合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要求的时候,往往会借用亲友的名义买房。目前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这种借名买房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之间密切配合,也能顺利实现借名买房者期待的目的。但现实总是并不尽如人意,有时候由于当事人关系恶化、房价暴涨等原因,也会引起借名买房纠纷。在此类案件中,借名买房人充分举证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建议借名买房者首先应与名义购房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借名买房的关系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其次要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保留好银行回单凭证作为备用证据,尽量不要用现金支付,非要用现金不可的,要打好收条并写明金额、日期、用途等内容;最后是密切关注产权证书办理进度,及时更名,以免夜长梦多。


田映钧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5912138073
  • 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58.4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8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21次 (优于99.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4022分 (优于98.6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8篇 (优于99.65%的律师)

版权所有:田映钧律师IP属地:云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6126 昨日访问量:5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