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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944号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9日 49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均是昆明市五华区沙朗乡某村村民。因掌鸠河饮水工程需要用地,包括原告拥有使用权的50多平米菜地在内的24.783亩土地被征用,并给予了村民相应补偿。饮水工程完工后,所征土地中的一部分,征地单位未再实际使用。某村村民根据原来的菜地使用情况恢复耕种该部分土地。被告李乙在村里“有钱有势”,侵占了身为残疾人的原告李甲家的菜地。经原告李甲自行向被告李乙索要无果、并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后,李甲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李乙返还菜地等诉讼请求。同时李甲向昆明市五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批准。


法援律师努力帮助残疾农民维权

接到昆明市五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和原告李甲的委托后,代理人详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提交法庭,又针对书面证据材料不够充分且被告拒不出庭应诉接受法庭调查的情况,申请法院组织现场勘查,并向村组织负责人调查核实涉案土地权属状况。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对原告较为有利的判决。


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菜地并赔偿损失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乙十日内返还所侵占的李甲家的菜地,并赔偿李甲经济损失XX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均是昆明市五华区沙朗乡某村村民。因掌鸠河饮水工程需要用地,包括原告拥有使用权的50多平米菜地在内的24.783亩土地被征用,并给予了村民相应补偿。饮水工程完工后,所征土地中的一部分,征地单位未再实际使用。某村村民根据原来的菜地使用情况恢复耕种该部分土地。被告李乙在村里“有钱有势”,侵占了身为残疾人的原告李甲家的菜地。经原告李甲自行向被告李乙索要无果、并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后,李甲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李乙返还菜地等诉讼请求。同时李甲向昆明市五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批准。


法援律师努力帮助残疾农民维权

接到昆明市五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和原告李甲的委托后,代理人详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提交法庭,又针对书面证据材料不够充分且被告拒不出庭应诉接受法庭调查的情况,申请法院组织现场勘查,并向村组织负责人调查核实涉案土地权属状况。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对原告较为有利的判决。


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菜地并赔偿损失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乙十日内返还所侵占的李甲家的菜地,并赔偿李甲经济损失XX元。

律师观点分析

虽然本案诉争的标的仅是一块面积不大的菜地,但是对于被侵占菜地的农民朋友而言,其起诉的意义并不仅是要回自己的菜地,而且关系到今后在村里的“面子”和“地位”。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更恶性的矛盾。因此,作为律师,虽然本案是法律援助案件,但仍然努力还原事实真相,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被侵权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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