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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201号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8日 58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5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X与鲁X在XX歌城喝酒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二人随即约定各自找人进行斗殴。凌晨1时许,被告人鲁X 邀约被告人杨X等三十余人携带刀具,先行到达约定地点。随后,被告人王X邀约胡X等二十余人携带刀具,驾驶四辆车来到约定地点。王X一方的部分人员刚下车,鲁X便带领同伙提刀向王X一方冲去。见此情形,被告人许X、王X、胡X、彭X等各自驾驶一辆车,先后朝对方冲去。对方对王X一方冲过来的车辆进行砍砸。最终,导致鲁X一方的被害人杨X被撞倒遭碾压,不治身亡。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胡X、彭X、王X三人犯故意杀人罪,鲁X等人犯聚众斗殴罪。


依法辩护争取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辩护人接受王X家属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王X,了解案发经过;到公安机关了解办案进度,并为王X申请外出医治脚伤;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到检察机关阅卷,并提出辩护意见;收集王X立功材料,及时提交法院;案件开庭后,当庭为王X进行充分的辩护,并于庭后向法庭提交详细书面辩护意见。最终为王X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故意杀人经辩护被判有期徒刑

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胡X、彭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X与鲁X在XX歌城喝酒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二人随即约定各自找人进行斗殴。凌晨1时许,被告人鲁X 邀约被告人杨X等三十余人携带刀具,先行到达约定地点。随后,被告人王X邀约胡X等二十余人携带刀具,驾驶四辆车来到约定地点。王X一方的部分人员刚下车,鲁X便带领同伙提刀向王X一方冲去。见此情形,被告人许X、王X、胡X、彭X等各自驾驶一辆车,先后朝对方冲去。对方对王X一方冲过来的车辆进行砍砸。最终,导致鲁X一方的被害人杨X被撞倒遭碾压,不治身亡。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胡X、彭X、王X三人犯故意杀人罪,鲁X等人犯聚众斗殴罪。


依法辩护争取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辩护人接受王X家属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王X,了解案发经过;到公安机关了解办案进度,并为王X申请外出医治脚伤;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到检察机关阅卷,并提出辩护意见;收集王X立功材料,及时提交法院;案件开庭后,当庭为王X进行充分的辩护,并于庭后向法庭提交详细书面辩护意见。最终为王X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故意杀人经辩护被判有期徒刑

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胡X、彭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提出了王X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案发后积极垫钱救助被害人,并在被害人死亡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同时本案系聚众斗殴引发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害人自身对死亡的后果具有严重过错。此外,还就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予以辩驳。前述辩护意见均得到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采信,并对王X作出了较为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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