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田映钧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912138073
咨询时间:06:00-23:00 服务地区

(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577号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02日 48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杨XX2015年5月入职昆明XX商贸公司,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2015年6月,杨XX外出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去世。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费用后,就不再继续支付丧葬费等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经协商无果后,杨XX家属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多方收集证据锁定劳动关系

接受杨XX家属委托后,代理人详细了解案情,认为本案应先争取调解,但经过多次电话、面谈沟通后,公司不愿意调解。

在用人单位不愿调解,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认为应先解决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否则后续工伤认定及赔偿将缺乏证据支持。于是代理人到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公安局公交分局、云南省急救中心、云南省XX医院等单位逐一收集关于杨XX与昆明XX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并在立案后申请该院进一步调取部分证据。

由于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该院裁决确认:虽然昆明XX商贸公司未与杨 XX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昆明XX商贸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代理人积极应诉,针对昆明XX商贸公司关于杨XX 仅仅是实习、未提供健康证等主张,据实据理予以反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昆明XX商贸公司与杨XX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昆明XX商贸公司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与杨XX不存在劳动关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终审确认昆明XX商贸公司与杨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虽无劳动合同但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并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确认:杨XX与昆明XX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杨XX2015年5月入职昆明XX商贸公司,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2015年6月,杨XX外出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去世。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费用后,就不再继续支付丧葬费等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经协商无果后,杨XX家属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多方收集证据锁定劳动关系

接受杨XX家属委托后,代理人详细了解案情,认为本案应先争取调解,但经过多次电话、面谈沟通后,公司不愿意调解。

在用人单位不愿调解,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认为应先解决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否则后续工伤认定及赔偿将缺乏证据支持。于是代理人到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公安局公交分局、云南省急救中心、云南省XX医院等单位逐一收集关于杨XX与昆明XX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并在立案后申请该院进一步调取部分证据。

由于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该院裁决确认:虽然昆明XX商贸公司未与杨 XX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昆明XX商贸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代理人积极应诉,针对昆明XX商贸公司关于杨XX 仅仅是实习、未提供健康证等主张,据实据理予以反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昆明XX商贸公司与杨XX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昆明XX商贸公司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与杨XX不存在劳动关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终审确认昆明XX商贸公司与杨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虽无劳动合同但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并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确认:杨XX与昆明XX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经过代理人的努力,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确认了杨XX与昆明XX商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如果当初杨XX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繁杂的劳动关系确认过程其实可以省去,能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因此,劳动者入职后应注意及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觉得反正工资发着签不签劳动合同也无所谓。而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否则出了工伤事故,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建立。


田映钧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5912138073
  • 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58.4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8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21次 (优于99.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4022分 (优于98.6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8篇 (优于99.65%的律师)

版权所有:田映钧律师IP属地:云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6044 昨日访问量:5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