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总结婚后夫妻一方借款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借款数额远超出家庭正常的日常生活所需;债务人主张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说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借款,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一言以蔽之,如果债权人主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知情。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在出具借条时会附上借款xxx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购房使用,如果主张用于购房,则需要相应的转账记录、购房合同以及银行流水辅助,如果主张共同生活仅仅在借条上显示这句话是不足够的,最直接的就是需要另一方的认可,最直白的方式就是事后认可,因为配偶不认可且双方工资数额足以维持夫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仅凭借条的一句话主张对方知情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有一部分人在借款后立马转入配偶账户内立马又转出的,这种情况配偶很难主张不知情或者对该笔债务的不认可,除非有相应证据证明银行卡不在自己手里以及没有手机银行的短信提醒。对于后一种情况,借款方就是要配偶共同承担债务,所以如果有大笔不明费用账户内短暂进出时,最好问清楚该笔费用的来源以及用途,辅助相应的录音证明,以防后期有不利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