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胁迫: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2、关于疾病: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的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关于损害赔偿: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关于共同债务:草案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5、关于离婚冷静期: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6、关于久调不判: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关于子女抚养: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关于经济补偿: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使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