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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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彩礼纠纷案件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作者:刘松松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90次举报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好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及时出台合乎法律对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务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的一方给予对方财务,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务(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点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未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据有关统计,全国法院2014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为23092建,2015年为26088鉴,2016年为24545件。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带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向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