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8422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2023年2月,原告经朋友介绍为二被告装修济房屋,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了装修内容、价款等事宜。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完成装修。2023年7月31日,原告向二被告发送最终工程量清单,确认价款为76422元。截至目前,原告仅收到被告支付的部分装修款58000元,被告尚拖欠工程款18422元。
两被告委托刘松松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被告黄X共同向原告刘X支付装修款5000元,已当庭支付完毕;
二、原告刘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刘X与被告陈X、被告黄X就涉案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就此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刘松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