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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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纠纷,法院判令对方十日内支付全部的货款及利息

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7日 1012人看过 举报

2025-11-2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包括管理电脑、身份证阅读器等具体货物及后期维修升级。原告提供货物后按照合同规定向被告开具发票。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结算与付款方式规定“货到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甲方,挂账后45天内无息付清货款。”经原告催促现仍余48310元货款及维修费尚未支付。

原告A公司委托刘松松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维修费48310元及相应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于2021年7月16日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给被告开具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8310元,被告已对上述四张发票进行了抵扣,原告主张其给被告开具发票后被告未再支付过款项,被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收到原告的发票后曾向原告支付过款项,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48310元,法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所欠的该部分货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款项中的4万元系《建筑材料购销合同》所约定的货款,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此原告主张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但因原告未证实其将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时交给被告,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发票申请抵扣的时间2021年8月14日为发票交付时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45日内付清该4万元,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构成违约,被告逾期付款之日为2021年9月29日,原告主张该4万元的利息自2022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其他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三笔款项6200元、1510元、600元合计8310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因此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款项8310元的利息应自诉前调立案之日即2024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该部分款项的利息亦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48310元;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31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该所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
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
1370120********45 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