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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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D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A公司诉称,双方于2021年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A公司为D公司承包的项目提供内外涂塑管件。A公司依约供货并每月结算,但自2022年12月起,D公司未进行总结算,尚欠1,113,241.65元货款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D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1,113,241.65元。
2.案件受理费7,409.59元,由D公司负担7,145.9元,A公司负担263.69元。
3.D公司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296,130.3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剩余款项224,257.25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付清。
4.若D公司未按期支付,A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D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货款支付问题。A公司作为供货方,已履行合同义务,而D公司作为采购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货款的协议,这不仅为A公司追回了货款,也为D公司提供了支付的时间缓冲,体现了法院调解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刘松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