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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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纠纷,最终达成调,约定被告公司还款方式,以及未按期支付的惩罚

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082人看过 举报

2024-11-27

律师观点分析

件详情

A公司与D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A公司诉称,双方于2021年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A公司为D公司承包的项目提供内外涂塑管件。A公司依约供货并每月结算,但自202212月起,D公司未进行总结算,尚欠1,113,241.65元货款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D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1,113,241.65元。

2.案件受理费7,409.59元,由D公司负担7,145.9元,A公司负担263.69元。

3.D公司应于2024331日前支付296,130.3元,于2024430日前支付600,000元,剩余款项224,257.25元于2024531日前付清。

4.D公司未按期支付,A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D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货款支付问题。A公司作为供货方,已履行合同义务,而D公司作为采购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货款的协议,这不仅为A公司追回了货款,也为D公司提供了支付的时间缓冲,体现了法院调解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该所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
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
1370120********45 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