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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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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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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令对方十日内支付全部的货款和利息

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F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维修费1677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管理电脑、身份证阅读器等货物及后期维修升级服务。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及维修费。

判决结果

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F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15770元及利息473.1元、维修费1000元及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33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起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货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问题。法院在审理中重点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效力:确认双方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履行: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验收合格:被告已认证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提供产品不合格的证据,视为验收合格。

·违约金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违约金数额,并确定违约金的起算时间。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货款及维修费用。以下是对本案的几个点评: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强调了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证据的重要性:原告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发票、认证查询单等,为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违约责任的明确:法院明确了被告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货款、利息及维修费,体现了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违约金的合理计算: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合理计算了违约金,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向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