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F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15770元及利息473.1元、维修费1000元及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起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负担。
·合同效力:确认双方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履行: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验收合格:被告已认证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提供产品不合格的证据,视为验收合格。
·违约金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违约金数额,并确定违约金的起算时间。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强调了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证据的重要性:原告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发票、认证查询单等,为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违约责任的明确:法院明确了被告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货款、利息及维修费,体现了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违约金的合理计算: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合理计算了违约金,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