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律师
刘松松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8763973182

服务地区:济南

咨询我
07:00-22:20

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令对方十日内支付全部的货款以及利息

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133人看过 举报

2024-11-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Z公司与P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Z公司请求判令P公司支付货款及维修费4831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双方于2021年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Z公司向P公司提供管理电脑、身份证阅读器等货物及后期维修升级服务。Z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P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Z公司多次催促,P公司仍欠48310元未支付,Z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P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公司货款48310元。

2.P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公司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9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310元为基数自2024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P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P公司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货款支付及利息问题。Z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供货并开具发票,但P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Z公司资金链紧张。Z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Z公司的诉求,确保了货款及利息的回收。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该所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
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
1370120********45 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