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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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纠纷,最终达成调解,约定好支付付款的方式以及违约金

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5日 739人看过 举报

2024-11-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A公司与G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A公司主张G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92,672.68元及利息。双方于202368日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A公司为G公司承包的项目提供机电钢材物资。A公司依约供货并每月结算,但自20221228日起至起诉日,G公司未进行总结算,尚欠货款2,092,672.68元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G公司同意向A公司支付货款2,092,672.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70.69元中的11,197.02元,A公司承担573.67元。G公司需在20231130日前支付600,000元,1231日前支付600,000元,2024131日前支付600,000元,剩余303,869.7元于2024331日前付清。若G公司未按期支付,需按中国人民银行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货款支付问题。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供货并结算,但G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A公司资金链紧张。A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确保了货款的回收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商事纠纷中的灵活性和效率。通过调解,双方能够迅速达成一致,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减少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争取到了合理的货款支付计划和违约金条款,确保了A公司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该所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
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
1370120********45 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