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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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薛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85人看过 举报

2020-08-19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杨XX、薛XX与被申请人XX公司、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XX、薛XX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李XX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杨XX、薛XX在XX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XXX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李XX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该所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
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
1370120********45 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