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杨XX、薛XX与被申请人XX公司、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XX、薛XX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李XX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杨XX、薛XX在XX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XXX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李XX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刘松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