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8日 8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诉曾某某、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王某俗称被告曾某某向其借款15万元,并向其出具相应借条,借条中载明借款时间、数额及年利息等,并称因此笔债务产生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某及其代理律师先诉称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在被告律师举证拿出被告方已偿还部分借款的证明时,原告方又称已返还的部分欠款为股权转让款而非此次主张的欠款,但并未拿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本案法官而言,因对方提供证据不足,原告所称的上诉部分还款是对15万元借款的偿还还是对股权转让款的偿还,法庭难以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终将被告已还款项认定为借款的一部分,没有认可原告的主张。
本案中,原告所诉的股权转让款与借款属于两个法律关系,被告方认为已偿还的部分钱为借款的钱而非股权转让的钱,如果原告方没有拿出相应的股权转让的证据是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最终也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